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3 环罚决字〔2025〕8 号
张建园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4********3216
住址:河南省开封县杜良乡杨寨村三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8 月 10 日,部监督帮扶组委托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对机械环保号牌为 4-GB000321 的叉车进行排气烟度检测, 检测最大值 1.65 ( m-1), 排放限值 0.80 (m-1),检测结果不合格。2025 年 10 月 13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经现场核查,情况属实。你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排放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张建园 2025 年 10 月 13日提供:1.张建园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身份合法性; 2.2025 年 8 月 11 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2025 年 10 月 13 日执法人员制作:1.2025 年 10 月 13 日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检查情况; 2.2025 年 10 月 13 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问答情况;3.照片证据,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基本信息。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0 月 23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3 环责改字〔2025〕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你环保号牌为 4-GB000321 的叉车环保维修整改,达标排放。
2025 年 10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已将机械环保号牌为 4-GB000321 的叉车进行维修,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2025 年 10 月 28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5〕7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2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5405 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1 月 6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