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21 号
侯坦坦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119******5636
住址:河南省杞县沙沃乡沙南村幸福西街 019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13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8 月 7 日,接到生态环境部远程帮 扶通知,我局执法人员在河南筑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 现 , 该 公 司 租 用 侯 坦 坦 内 燃 重 式 平 衡 叉 车 , 车 牌 号 为 3-GB012005 的叉车正在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河南政检工程 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现场对该公司租用侯坦坦内燃重式平 衡叉车烟度进行了检测,2025 年 8 月 8 日并由河南政检工程 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出具检验报告。现场尾气检测三次检 测结果第一次检测结果(m-1)2.41,第二次检测结果(m-1) 0.75,第三次检测结果(m-1)0.80,检测最大值 2.41,排放限 值 0.80,该内燃重式平衡叉车排放不合格,排放不符合标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8 月 13 日由车主 侯坦坦提供本人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1 份 1 页,2025 年 8 月 8 日 - 2 - 河南政检工程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出具非道路移动柴油机 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1 份 1 页,2025 年 8 月 8 日河南政检工程 机械管理中心(个人独资)现场检测照片 1 张 1 页,2025 年 10 月 13 日由车主侯坦坦提供与河南筑美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叉车租 赁合同复印件 1 份 1 页,2025 年 8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亮证 执法照片 1 张 1 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8 月 13 日,我局对你下达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5〕2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2025 年 10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10 月 1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 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19 号),告知拟对你单 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 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 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 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 - 3 - 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 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 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 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 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 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 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 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 4 - 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28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