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5环罚决字〔2025〕7号
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785076290A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李现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1.案件来源:上级交办;2.办案人员组成:主办人王少康,辅办人李扬;调查方式: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调查的起止时间:2025年10月11日至2025年10月21日。2025年8月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监督帮扶组到你单位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你单位污水处理站正在使用,但与之配套的恶臭气体处理设施“过滤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未运行。2025年10月11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上级交办的此问题线索到你单位进行核查。你单位被委托人李亚威对2025年8月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监督帮扶组现场拍摄的恶臭气体处理设施“过滤棉+UV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未运行照片进行了确认,经其确认,此问题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 份 1 页,法定代表人李现平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授权委托书 1 份 1页,被委托人李亚威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可证明李亚威有权代表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节选) 1 份 2 页、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处置改扩建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节选) 1 份 2 页、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 1 份 2 页,可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生产和排污的合法性及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污染物种类;你单位 2025 年 8 月 4 日至 10 月 3 日VOC 光氧催化维护登记表 1 份 1 页、 2025 年 8 月 6 日设备维修记录及现场维修照片 1 份 3 页,证明你单位在 2025年 8 月 6 日对造成上级断路器断开停电的空压机腐蚀插头进行了维修更换;2025 年 10 月 11 日现场勘查笔录 1 份 5 页、你单位 2024 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 2024 年全年营业收入数额;你单位员工 2025 年 8 月单位社保征缴计划明细 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在职员工人数;现场照片;以上证据均为 2025 年 10 月 11 日现场勘察时取得;2025 年 10 月 13 日对河南省富强医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李亚威询问笔录 1 份 5 页,可证明你单位认可 2025年 8 月 6 日污水处理站恶臭气体处理设施引风机停运事实;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0 月 2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5 环责改字〔2025〕8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2025 年 10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采取措施防止恶臭气体排放。
2025 年 10 月 2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视为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产生恶臭气体的,应当科学选址,设置合理的防护距离,并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八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八)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采取部分臭气污染防治措施,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3, 1, 1, 1, 1],处罚金额(X):21829,代入公式:21829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2²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1829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壹仟捌佰贰拾玖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
2025年10月29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