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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9 号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9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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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9 号

河南启航牧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3XGXCQ9T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仪封镇台棚村

法定代表人:秦宗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7 月 21 日接县污染防治攻坚办通报,你单位养殖废水排出厂区外,造成水体污染,周边气味较大,养殖废水未经处置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外环境;接通报后,2025 年 7 月 23 日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近期因雨水较大,雨污管网分离不彻底,造成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处置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在生产服务活动中部分养殖废水未经处置通过雨水管网直排外环境。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 -1.2025 年 7 月 23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河南启航牧业有限公司调取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2、2025 年 7 月 23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拍摄的你单位厂区外周边水体污染的现场照片视听材料(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行为事实存在);3、2025 年 7 月 23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证实了你单位负责人作为被询问人对环境违法事实的确认);4、2025 年 7 月 23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提供的办案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办案人员执法检查时具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等及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7 月 2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23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养殖管理条例规范排污行为。 2025 年 8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完成整改。2025 年 9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3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3 -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32 号)后,在法定期限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被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 从事畜禽养殖经营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污水进行收集、贮存、清运等处置,禁止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规定。依据《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严重,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4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 3, 1],处罚金额(X):30200,代入公式:30200 =5000 + ( 50000 - 5000 ) x [ ( 5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02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将未经处置的畜禽粪便、污水直接排入环境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叁万零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30200 元)。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丁志国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5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10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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