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8 号
河南雷博森迪木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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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兰考县东坝头乡黄河创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马云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6 月 17 日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2019 年你单位由原厂址搬迁至现厂址,你单位厂址发生变动后未重新办理环评审批手续,存在未批先建的环境违法行为;接督办通知后,开封市生态环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随即对你单位开展调查,经核实你单位在厂址位置发生重大变动后,在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属实。你单位在厂址位置发生重大变动后,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未批先建。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7 月 28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河南雷博森迪木业有限公司调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 2 -2.2025 年 7 月 2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调取的你单位环评文件摘要及排污许可等资料复印件、重大变动专家意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原环评文件厂址确实发生变动情况);3、2025 年 7 月 2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现场拍摄的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的视听资料证据(能够证明你单位的环境违法事实存在);4、2025 年 7 月 28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勘查笔录、询问笔录(能够证明你单位负责人对环境违法事实的确认);5、2025 年 7 月 28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提供的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具有合法有效的执法资格))等及其他证明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8 月 11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2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未重新取得环评手续前不得复工建设。2025 年 8 月 2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单位已停止违法建设,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2025 年 9 月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3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3 -你单位在接到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31 号)后,在法定期限五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被视为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主体工程已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报批环评文件,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4 -持续时间,内容:1 年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5, 1, 1],处罚金额(X):346400,代入公式:3464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5 / 5 )² + ( 1² + 1² +5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464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未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叁拾肆万陆仟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丁志国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5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10 月 17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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