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3 环罚决字〔2025〕7 号
河南恒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3MAE4HN570J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土柏岗乡土柏岗社区电厂东 路 18 号
法定代表人:胥露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9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 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现场检查,你公司厂房内建有 2 套喷漆房, 移动棚未展开,配套的污染防治设备未开启。现场喷漆工序正在 生产,有一个工人使用喷枪正在对厂房内喷漆房外的钢结构进行 喷漆,喷涂工序配套的喷漆房及活性炭吸附装置未使用。现场有 2 个已经喷涂好的钢结构架,有 1 个正在喷涂的钢结构架。现场 地面可见大量漆渣,喷漆异味严重,有部分门窗未密闭。你单位 在从事产生含挥发生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未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9 月 2 日河南恒 正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授委托人刘文坛提供的 1.河南恒正重工科 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 2.法定代表人胥露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3.刘文坛授权 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4.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及排污许可登记回执, 证明当事人 环评及排污许可手续;5.漆检测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使用漆成 分。6.6-8 月营业额及员工名单,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为小型。 2025 年 9 月 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执法人员做出 了: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证明当时调查情况;2.现场照片 及视频,证明当事人违法现场情况。2025 年 9 月 6 日开封市生 态环境局顺河回族分局执法人员对刘文坛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 事人问答情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7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3 环责改字〔2025〕4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进入喷漆房中作业,作业时启用污染防治 设施。
2025 年 9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在喷漆房内喷涂作业,配套的污染 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2025 年 9 月 1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5〕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9 月 18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 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5〕6 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 申辩和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力。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 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 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 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 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 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 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 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 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 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 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 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 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 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 裁量等级(Bi):[2,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58700,代入 公式:587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3 / 5 )2 + ( 22 + 12+ 22 + 12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587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 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万捌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 (备查联)报送我局 540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10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