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7 号
河南鑫森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4WNTF2B
地址:河南省兰考县产业集聚区迎宾路与工业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鹿运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8 月 27 日夜间,攻坚办督导组联合 专家组利用走航车对上风向经开区工业园区进行走航监测,发现 鑫森木业贴面热压工序生产期间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涉嫌产生 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服务活动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 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9 月 12 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的营 业执照、法定代表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你公司的合法经 营主体); 2、2025 年 9 月 12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 人员在你公司提取你公司的环评手续摘录(证明你公司在热压工 序生产时有有机废气产生); 3、2025 年 8 月 27 日兰考县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班拍摄 的你公司生产时的视频、照片(证明当天你公司热压工序生产时 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 4、2025 年 9 月 12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 人员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共 5 页(证明了你公司被询问人对你公司 2025 年 8 月 27 日 晚间热压工序生产时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开启的陈述和确认); 5、2025 年 9 月 5 日和 2025 年 9 月 12 日开封市生态 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出示的执法证件(证明 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等及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29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贴面热压工序生产时, 及时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9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2025 年 9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34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逾期未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规 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 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 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 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 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 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 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2, 1, 1, 1, 1, 1],处罚金额(X):29900, 代入公式:299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 金额:299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 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杨曙光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 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13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