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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20 号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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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20 号

杞县弘裕中西医结合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22133708967X1

地址:杞县南环路段五里河镇 106 国道西侧

法定代表人:张承英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杞县弘裕中西医结合医大门外生 活垃圾桶内有你单位手术使用过的绿色手术布、棉签、医用手套、 纱布、注射器等散装的医疗废物。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有委托人蔡继德 2025 年 9 月 2 日提供委托书 1 份 1 页,有委托人蔡继德 2025 年 9 月 2 日提供杞县弘裕中西医结合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 件 1 份 1 页,有委托人蔡继德 2025 年 9 月 5 日提供《60 张床位中西医结合专科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发复印 件 1 份 2 页,有委托人蔡继德 2025 年 9 月 5 日提供,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有委托人蔡继德 2025 年 9 月 5 日提供,委托人蔡继德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有委托人 蔡继德 2025 年 9 月 5 日提供,2025 年 9 月 2 日我局执法 人员现场拍摄生产照片 5 张 5 页。 - 2 -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5〕18 号),责令你单位医疗废物按照要求收集至医疗废物暂存间,交 给有资质回收公司处置。 2025 年 9 月 1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 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及时把医疗废物放入了医疗废物储存间,并对工作人员批评 教育,以后严格按照规则制度落实,不会再发生类似丢弃医疗废 物事件。 2025 年 9 月 2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16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 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违法行 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 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 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 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 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 - 3 - 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 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 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涉及医疗废物数 量,内容:1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 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 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 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 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 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 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 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 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1, 1, 1, 1],处罚金额(X):5250,代入公式:5250 = 5000 + ( 10000 - 5000 ) x [ ( 1 / 5 )² + ( 1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2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 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 垃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 4 - 给予罚款 伍仟贰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监察三中队】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 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监察三中队】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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