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0环罚决字〔2025〕8号
单位名称:河南绿色快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MA3X57AK6M
地址:开封市杏花营镇十一大街与陇海四路交叉口东北侧
法定代表人:张寒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9月15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和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平台对河南绿色快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排污许可证进行非现场审查,通过审查全国排污许可核发平台中废气排放口点位分布图发现与你公司现场卫星云图中点位不符。随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针对此问题线索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属于简化管理(排污证号:91410200MA3X57AK6M001U),排污许可证共有5个废气排放口,通过实地查看发现你公司实际建设有8个废气排放口,比排污许可证上多出3个排放口。其中烘干工序新建1个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喷涂工序新建2个废气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经调查,你公司在取得排污许可证后又新增3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绿色快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河南绿色快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3.张寒身份证复印件;4.杨献生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证明当事人具备法人资格,杨献生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5. 2025年9月1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 2025年9月15日杨献生调查询问笔录;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证据5-6证明河南绿色快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3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事实,证明河南绿色快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承认违法事实,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简化管理;8.杨献生调查询问笔录、新增设施购买发票和安装合同证明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的3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建设时间;9.河南绿色快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2024年纳税申报证明;10.河南绿色快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从业人数证明;证据9-10证明河南绿色快车橡塑制品有限公司为小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9月16日,我局对你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0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公司在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和排污许可证规定保持一致之前不得排放污染物。
2025年9月22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5〕7号),告知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公司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之规定,根据你公司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数量多3个或少3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20%以上30%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是否限期整改:目前仍在整改期限内,该项裁量因子不参与裁量;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3, 4, 1, 2, 1, 1 ] 处罚金额(X):71600代入公式: 71600 = 20000 + (200000 - 20000) × [(3/5)² + ( 3² + 4² + 1² + 2² + 1² + 1² )/(5² × 6)] × 50%,最终裁量金额:
716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公司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柒万壹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29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