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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52 号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5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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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52 号
尉氏惠民骨科医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10223MJF878805A
地址:尉氏县东关三岔口

法定代表人:吴卫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9 月 10 日我局执法人员利用无人机进行日常巡查,巡查时发现尉氏惠民骨科医院外垃圾桶内有疑似医疗废物。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尉氏惠民骨科医院进行检查,检查时该医院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发现在医院外垃圾桶内发现有医疗废物一袋。尉氏惠民骨科医院存在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货生活垃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9 月 10 日尉氏惠民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任吴卫东提供的民办企事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 1 张、法定代表任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9 月 10 日尉氏惠民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任吴卫东提供的环评手续及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2 张;2025 年 9 月 1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的证据照片 4 张;2025 年 9 月 1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惠民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作的现场调查(勘察)笔录 3 张、调查询问笔录 3 张,证明尉氏惠民骨科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卫东对违法事实的认可;2025 年 9 月 1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惠民医院法定代表人吴卫东亮证执法照片 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1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将医疗废物转移至危废暂存间。
2025 年 9 月 14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责改要求将医疗废物转移至危废暂存间内。

2025 年 9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4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9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47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申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视为你单位放弃了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规定。
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执业许可证件或者经营许可证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涉及医疗废物数量,内容:1 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1, 1],处罚金额(X):5200,代入公式:5200 = 5000 + ( 10000 - 5000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 x 50%;,无人机拍摄院区垃圾桶、垃圾桶内医疗废物、亮证执法、医院外垃圾桶、法人身份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排污登记回执单、环评批复、医院大门,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520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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