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18 号
杞县郭令海加油站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5LXYN89
地址:杞县泥沟乡杨庄东头
法定代表人:郭国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关于开展汽油储油库、加油站、油罐车监督性检查抽测工作的通知》,市局抽测工作组 2025 年6 月 18 日对杞县郭令海加油站监督性检查抽测。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8 月 22 日向你加油站送达了第三方检测机构河南启环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9 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QHJC2025061307,该报告显示杞县郭令海加油站气液比不达标。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法定代表人郭国胜身份证复印件共 1 份 1 页;、检测报告 1 份共 1 份 5 页;、营业执照共 1 份 1 页;、委托书共 1 份 1 页;、受委托人郭令海身份证复印件共 1 份 1 页;、环评批复共 1 份 2 页;、排污许可登记表共 1 份 1 页;现场照片共 3 张 3 页;正常经营录像 1份;- 2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5〕16号),责令你单位恢复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2025 年 9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2025 年 9 月 15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3 -素:违法事实,内容:经监测不符合要求的指标参数 1 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未安装油气回收装置设备,内容:加油加气站,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000,代入公式:32000 = 20000 + ( 200000 -20000 ) x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6 ) ]x 50%;,执法证、现场勘查示意图,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320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叁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4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