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4 号
北辰(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58970925Y
地址:新密市开阳路与富民路交叉口南 300 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龙中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生态环境部监督帮扶组 007 轮次对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北辰(河南)检测科技有限公司2025年6月28受委托在对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时,采样时间和到场时间不符,记录采样人员和实际采样人员不符。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核查,你公司在此次采样中,对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的废气排气筒(DA001)分别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 10 点 10 分、11 点 10 分和 12 点 10 分进行了采样,通过查看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视频监控,显示你公司的检测人员是 2025 年 6 月 28 日的中午 12 点 47 分驾车驶入该公司大门,12 点 49 分到达该废气排气筒(DA001)处,时间明显不符;原始记录表中显示此次废气采样中进口废气采样人员是吴迪、任元帅,出口废气采样人员是王新龙和韩铭雨,从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的监控视频记录证实,检测车辆到达检测点开始检测至结束,检测车辆仅下来 2 个人进行了检测,而并非原始记录表中的 4 个人,记录采样人员和实际采样人员不符。综上,你公司被询问人仅对采样时间和到场时间不符进行了解释,对记录采样人员和实际采样人员不符的事实仅解释为另外 2 个人在车上没下车,且此 4 人已离职无法联系,不足以证明实际到场 4 个人,且无其他证据证明或解释此违法行为。因此该公司未按照规定规范进行检测,涉嫌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8 月 21 日由你公司负责人提供的你公司的营业执照、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个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等(证明你公司的合法经营主体、合法检验检测资格和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2、2025 年 8 月 8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视频监控室拍摄的 2025 年 6 月 28 日你公司检测车辆和检测人员在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运行轨迹和采样的视频画面,2025 年 8 月 21 日抽取此次检测的原始记录表(证明你公司在当天对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进行采样时的采样时间和到场时间不符、记录的采样人员和实际采样人员不符);3、2025 年 8 月 21 日你公司提供的检测设备维修证明(你公司用来解释采样时间和到场时间不符的原因);4、2025 年 8 月 21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现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 5 页、2025 年 8 月 8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共 5 页(证明了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人对采样时的采样时间和到场时间不符的确认、你公司被委托人对该公司原始记录表中记录的采样人员和实际采样人员不符事实的确认);5、2025 年 8 月 2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检查时出示的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等及其他证据材料;6、2025 年 9 月 12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调取的 2025 年 6 月 28 日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的 DA001 排放口和大门的全天监控视频(证明了你公司检测车辆在该公司厂区的运行轨迹和下车实际采样人员与原始检测记录的采样人员不符、以及采样时间和原始检测记录的采样时间不符的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8 月 2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27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停止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2、在今后开展的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2025 年 9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做出规范检测的承诺书,经查,未发现你单位有再次出具虚假报告的行为,视为你单位已改正。2025 年 9 月 4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28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 2025 年 9 月 11 日向我局递交了陈述申辩书,叙述了你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8 日对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时采样时间和到场时间不符,记录采样人员和实际采样人员不符的原因,欲证明检测当天由于采样设备电池问题导致采样时间有误差,提供了你公司采样当天的考勤表、2 名采样人员的聊天记录以及另外 2 名采样人员的手写证明,欲证明采样当天 4 名采样人员都在现场。经反复查看开封物源化工有限公司 DA001 排放口和大门的当天全程监控视频,显示实际采样时间与原始检测记录、实际下车采样人员与原始检测记录采样人员均不符,经审核你公司提供的上述陈述申辩材料,不足以证明采样当天 4 名采样人员都在现场进行采样。故我局不采纳你公司的陈述申辩意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重点排污单位、使用每小时二十蒸吨以上燃煤锅炉或者大气污染物排放量与其相当的窑炉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二)未按照规定开展大气污染物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三)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信息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3, 1],处罚金额(X):25714,代入公式:25714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营业执照、身份证、委托书、书证、物证、送达地址确认书、因该企业是检测检验公司,无需办理排污许可证,故排污许可管理类别项不参与裁量。最终裁量金额:25714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伍仟柒佰壹拾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杨曙光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