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2 环罚决字〔2025〕3 号
开封市龙亭区全立汽车修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2MA4405C16Q
地址:开封市龙亭区北郊乡左岸风景北门 17 号楼 102 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魏全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9 月 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正在店铺内对车牌号豫BD97055 车辆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使用设备为气泵、杰豹牌油水分离净化器、喷枪,现场有 50 克的油漆,喷漆作业时无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9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龙亭区全立汽车修理铺检查发现车牌号豫BD97055 车辆右车门喷漆现场,证明该修理铺实施喷漆行为;2025 年 9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龙亭区全立汽车修理铺发现喷漆设备气泵、油水分离净化器、喷枪,证明该修理铺具有进行喷漆作业的工具;2025 年 9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龙亭区全立汽车修理铺发现小杯油漆,证明该修理铺有喷漆原料;2025 年 9 月 2 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龙亭区全立汽车修理铺拍摄现场环境照片,证明该修理铺无污染防治设施;2025 年 9 月 2 日取得开封市龙亭区全立汽车修理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该修理铺经营资格、范围;2025 年 9 月 2日取得开封市龙亭区全立汽车修理铺经营者魏全立身份证人像面、国徽面复印件,证明魏全立个人信息;2025 年 9 月 2 日所做的魏全立签字确认的现场勘查笔录、2025 年 9 月 2 日所做的现场勘查示意图、2025 年 9 月 3 日所做的魏全立签字确认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该修理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中,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影响了周边环境。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9 月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2 环责改字〔2025〕2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无组织排放废气违法行为。
2025 年 9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已立即停止无组织排放废气行为。
2025 年 9 月 1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2 环罚告字〔2025〕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2 环罚告字〔2025〕2 号)后,截止到 2025 年 9 月 18 日,我局未收到你单位陈述申辩的申请,视为自动放弃相应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在店铺内对车牌号豫 BD97055 车辆进行喷漆作业,喷漆作业时无污染防治设施)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代入公式:2720 = 2000+ ( 20000 - 2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机动车维修的异味、废气影响周边环境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仟柒佰贰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部门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410 办公室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9 月 22 日
豫公安网备:4102110200019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