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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5环罚决字〔2025〕6号

豫0205环罚决字〔20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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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5环罚决字〔2025〕6

 

 

河南省金吉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9K0X298Y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堌阳镇城内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刘巧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8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贮存于郑州铁路联振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车务段经营部货场货7北侧的散煤为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进行密闭、覆盖。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现场证据照片7 张(用于证明你单位散煤未进行密闭、覆盖)、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用于证明企业合法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身份合法性)、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用于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性)、企业委托书(用于被委托人代为签收法律文书、接受询问等的授权)、郑州铁路联振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车务段经营部签订的合同复印件(用于证明货场货7北侧场地中散煤归属及日常环境维护、降尘等)等其他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826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5环责改字〔20256号),责令你单位你单位暂存于郑州铁路联振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车务段经营部货场货7北侧的散煤进行全覆盖,在装卸散煤时采取抑尘措施。

2025年8月27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对暂存于郑州铁路联振实业有限公司郑州车务段经营部货场货7北侧的散煤使用防尘网进行覆盖。
2025年8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5〕5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一)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采取密闭措施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量,内容:2000  吨以上,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占地面积,内容:占地面积 500㎡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5, 1, 1, 1, 5, 1, 1, 1],处罚金额(X)67600,代入公式:67600 = 10000 + ( 100000 - 10000 ) x [ ( 5 / 5 )² + ( 5² + 1² + 1² + 1² + 5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河南省金吉同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公司性质为销售公司,不需办理相关环保手续,故裁量因子管理类别不作选择。最终裁量金额:67600 元。

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柒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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