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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0 号

行政处罚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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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30 号

开封市兴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568625599F

地址:兰考县三义寨乡三义寨西村

法定代表人:田金凤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5 月 7 日河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安全中心通报,2025 年 5 月 4 日你单位所排放废气颗粒物出现超标,24 小时累计超标时长 10 小时,日平均超标数值 12.41mg/m³(标准限值 10mg/m³),超标 0.24 倍;接督办通知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开展调查,经调取你单位在线历史监测数据发现,你单位 2025 年 5月 4 日在线监测因子颗粒物出现超标,数据显示 2025 年 5月 4 日 11 时颗粒物小时均值 11.4mg/m³、12 时小时均值12.6mg/m ³ 、 13 时 小 时 均 值 26.4mg/m ³ 、 14 时 小时 均 值 29.02mg/m³、15 时小时均值 27.9mg/m ³ 、 16 时小时 均 值 25.73mg/m ³ 、 17 时小 时 均 值 23.75mg/m ³ 、- 2 -18 时 小 时 均 值 21.51mg/m ³ 、 19 时 小 时 均 值10.68mg/m³(标准限值 10mg/m³)污染因子颗粒物超标情况属实。你单位于 2025 年 5 月 4 日,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颗粒物 1 项污染物小时均值超过该单位执行的排放标准 1.9 倍。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5 月 20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兴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单位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2、2025 年 5 月 20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市兴隆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提取的你单位环评文件摘要及排污许可复印件(证实你单位具有完善的环评手续及证明了你单位颗粒物排放的标准);3、2025 年 5 月 20 日由你单位向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提供的由于你单位水泵损坏造成超标的报备情况说明及现场照明等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实你单位颗粒物确有超标的事实情况);4、2025 年 5 月 20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共 8 页;(证实了你单位负责人对你单位颗粒物超标事实的确认);5、2025 年 5 月 20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调取的你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复印件;(证明你单位颗粒物超标情况的违法事实存在);2025 年 5 月 2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出示的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及等其他证据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14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向大气超标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按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范排污。2025 年 6 月 1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完成整改。2025 年 6 月 3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接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分局提交了恳请给予不予处罚的陈述申辩意见书。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 4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超标排放倍数,内容:超标 1 倍以上 2 倍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标因子数量,内容:1个,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小时烟气流量,内容:1 万标立方米以上不足 10 万标立方米,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 5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9,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3, 1, 3, 1, 3, 1, 3, 1],处罚金额(X):350000,代入公式:350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x [ ( 3 /5 )² + ( 2² + 3² + 1² + 3² + 1² + 3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x 9 ) ]x 50%;最终裁量金额:350000 元。 根据你单位提交的恳请给予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依照程序经报请市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讨论决定未采纳你单位的不予处罚的申辩意见,决定对你单位依法予以处罚,最终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超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叁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雷建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3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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