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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5 环罚决字〔2025〕5 号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5〕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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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5环罚决字〔2025〕5号

 

河南科来福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795720713R

地址:开封市精细化工产业集聚区内

执行事务合伙人:郝晓东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8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根据上级推送线索前往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通过调阅你单位生产记录台账及生产车间视频监控发现,你单位自 2025 年 4 月已经生产,生产记录显示叔丁基二甲基氯硅烷生产线自 4 月份已经生产, 甲酮生产线 5 月份有生产记录,叔丁基二甲基氯硅烷和甲酮生产线废气处理后均通过 DA 005 排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运行记录 DA 005 有机废气排口在线监测 2 排口显示 4 月,5 月,6 月,7 月均正常运行。视频监控显示 5 月、6 月、7 月等均有生产,视频监控显示你单位车间工作人员有向反应釜加料的行为。执法人员通过调阅国发平台后台数据发现你单位自 2024 年 10 月31 日至 2025 年 7 月 9 日全部标记为生产设施停运,且你单位于 2025 年 7 月 1 日在国发平台再次人工标记生产设施停运,但现场检查你单位生产台账发现你单位 7 月 1 日有生产行为。2025 年 8 月 2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前期违法行为的证据进行取证固定,并制作现场勘查和询问笔录。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科来福化工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1 份 1 页,法定代表人郝晓东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页,证明你单位具备法人资格;授权委托书 1 份 1 页,被委托人袁卫国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可证明袁卫国有权代表河南科来福化工有限公司接受调查询问;河南科来福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900 吨医药中间体项目(一期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及公示截图 1 份 11 页、河南科来福化工有限公司年产 900 吨医药中间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 1 份 4 页、排污许可证副本节选 1 份 4 页,可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生产和排污的合法性;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发平台)截图 2份 2 页,证明你单位在国发平台报备的停运起止时间;你单位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工控机后台导出 2025 年 4 月至 8 月废气排放连续监测日平均值月报表 1 份 5 页,证明你单位自 2025 年 4 月开始调试生产且排放值未超标;你单位 12105 生产车间2025 年 5 月至 8 月生产记录表 1 份 5页、你单位二苯甲酮生产车间 2025 年 4 月至 8 月生产记录表 1 份 5 页,证明你单位以上两个车间开始生产时间;2025 年 8 月 21 日现场勘查1 份 5 页、现场勘查示意图 1 份 1 页、2025 年 8 月 21 日对河南科来福化工有限公司被委托人袁卫国询问笔录 1 份 5 页,可证明你单位认可其 2025 年 4 月 1 日--2025 年 7 月 9 日国发平台生产设施工况人工标记为停运,和相应时段该企业为生产状态的情况;河南科来福化工有限公司停产报告、生产报告3 份 3 页,证明你单位预计停产时间及预计开始生产时间;你单位 2024 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 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2024 年全年营业收入数额;你单位员工 2025 年 7 月社保缴纳清单 1 份 1 页,证明你单位在职员工人数;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8 月 22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5 环责改字〔2025〕5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不正常使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下发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运营维护。

 2025 年 8 月 22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停止不正常使用自动在线监控设备的违法行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下发的《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标记规则》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运营维护。

2025 年 8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8 月 22 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5〕4 号)后,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对其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其中,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监测的具体办法和重点排污单位的条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三)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定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燃煤锅炉废气(30 蒸吨以上),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中型企业,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3, 3, 1, 1],处罚金额(X):60320,代入公式:6032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2 / 5 )² + ( 4² + 3² + 3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该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不涉及监测数据误差、、检测数据传输偏差、有效传输率,仅涉及不按照技术规范传输数据最终裁量金额:6032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使用自动监测设备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零叁佰贰拾(6032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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