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27 号
河南同心美实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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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东坝头黄河创业园 6 号
法定代表人:任五彼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6 月 2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6 月 2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对河南同心美实业有限公司进行 VOCs 专项检查时,你公司喷漆工序未生产,喷漆间后侧漏光,晾漆房内有刚晾干的成品,现场打开配套的光氧设施,所有灯管镇流器均未亮,后侧废气收集箱上方有可开合的盖子,盖子周围管道及墙壁上布满泄漏的漆渣,涉嫌产生 VOCs 废气的工序未在密闭空间进行,检查时该公司光氧设施的 15 米高排气筒均从半空处倒塌,通过查看该公司生产车间及喷漆房内的生产单,显示 2025 年 6 月 7 日、12日、15 日、17 日内均有喷漆木门生产记录。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年 7 月 3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河南同心美实业有限公司提取的你单位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复印件(能够证明你单位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2、2025 年 6 月 24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河南同心美实业有限公司提取的你单位环评文件摘要及排污许可登记复印件(能够证明你单位具有完善的环评手续及证明了你单位生产工艺中有挥发性有机废气产生);3、2025 年 6 月 24 日、7 月 3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公司拍摄的喷漆房及后侧废气收集箱现场照片等相关证据材料(能够证明你公司产生有机废气的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进行的事实情况);4、2025 年 7 月 3 日由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现场制作的现场勘查笔录、询问笔录共 5 页;(证明了你公司负责人对产生有机废气的过程中未在密闭空间进行事实的确认);5、2025 年 6 月 24 日、7 月 3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兰考分局执法人员在你单位检查时出示的执法证件(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具有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资格)及等其他证据材料。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7 月 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18号),责令你单位及时对喷漆房后侧废气收集箱进行密闭,清理废气收集箱周围附着的漆渣并及时规范放入危废间。2025 年 7 月 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责改要求进行了整改。2025 年 8 月 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2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2²+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8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855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杨曙光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8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