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0环罚决字〔2025〕4号
单位名称: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1699637C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5年5月27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即:国发平台)进行日常污染源在线数据例行巡检过程中,发现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酸车间稀硝酸C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测氮氧化物数据在2025年4月9日12时--2025年4月9日15时异常波动,自动监测数据出现2000以上异常数据,自动标记日常维护,手工标记故障,疑似未完成正常的设备校准维护。202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进去对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硝酸车间稀硝酸C排放口和热电车间锅炉3号排放口废气排放情况和自动监测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对稀硝酸C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进行检查发现,2025年4月2日运维人员对自动监测设备进行了校准并填写了运维记录,2025年4月3日-4月22日无校准记录,2025年4月23日有一次校准记录,经与现场运维人员核实,以及查询工控机数据记录和电子巡检记录发现,4月9日对自动在线设备清理气体室时出现在线数据较大波动,但未进行数据校准,未填写校准记录,在下一个校准周期亦未进行校准。你公司自动在线监测设备连续两个校准周期未校准,无法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情况下未向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且未开展手工检测,直至4月23日更换气体室分析仪和湿氧变速器后,才对数据进行校准标定。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11.2定期校准的要求;2025年6月4日执法人员调取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稀硝酸车间稀硝酸C在线设施工控机设备2025年4月9日秒数据发现2025年4月9日17时42分30秒-17时44分05秒)通浓度为188mg/m3的标气后,一氯化氮数据共20组5秒数据平均值203.6995mg/mP(湿)和203.913mg/m²(干),超出技术规范HJ75示值误差2.5%范围之后未进行设备校准,未恢复正常测量。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固定污染源烟气(SO₂、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中技术规范要求。综上所述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按照技术规范维护在线监测设施,不能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截图、你公司稀硝酸C排放口和锅炉3号排放口在线监测站房数据及站房内粘贴标识图片、稀硝酸C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校准记录截图等证据为凭,可以证实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按照技术规范维护在线监测设施,不能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1.2025年5月30日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你公司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为重点排污单位;你公司硝酸C排放口和锅炉3号排放口在线监测站房验收材料截图证明你公司在线监测设备通过验收正常监测状态。
2.2025年5月30日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人身份;你公司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闫武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闫武健全权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 2025年5月30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数据截图、你公司稀硝酸C排放口和锅炉3号排放口在线监测站房数据及站房内粘贴标识图片、稀硝酸C排放口自动监测设备校准记录截图、HJ75-2017规范截图、稀硝酸C在线设施工控机设备2025年4月9日秒数据截图、锅炉3号排放口在线监测站房验收材料,硝酸车间4月份生产工况等,证明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按照技术规范维护在线监测设施,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4.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职人员证明,证明你公司共有员工2130人,属大型企业。
5.2025年6月4日调取郑州乐水科技有限公司和开封泽晓环境科技有限公司运行维护资质和运维人员资质截图、运维合同、营业执照,证明你公司稀硝酸C排放口和锅炉3号排放口自动在线监测运维公司和运维人员符合要求。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于2025年7月1日,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5〕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利。在规定时间内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诉权利。经决定,对你公司处27200元整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或者未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联网,正常运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自动监测设备安装、运行维护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裁量等级1;其余裁量因素:裁量因素:监测数据误差,内容:该公司违法时段未进行人工监测,此裁量因子不参与计算;裁量因素:监测数据传输偏差,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自动监测设备维护问题,此裁量因子不参与计算;裁量因素:自动监测数据有效传输率,内容:自动监测季度数据有效传输率 95%以上 99%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段,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1,1,1,1,1],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200000 - 20000) ✖ [(1/5)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5² ✖6)]✖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7200元。
我局对你公司在正常生产的情况下未按照技术规范维护在线监测设施,不能保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的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2720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