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0环罚决字〔2025〕5号
单位名称: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2761699637C
地址:开封市祥符区新城路1号
法定代表人:徐俊红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查看发现,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排污许可证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与实际建设不符的问题。2025年5月30日,执法人员针对此问题线索到你公司开展现场核查,使用无人机巡查发现你公司原料车间2号转运站(备煤系统)建设有2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原料车间3号转运站(备煤系统)建设有1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经调查,你公司排污许可证没有以上3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2.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委托书;3.徐俊红身份证复印件;4.闫武建身份证复印件;证据1-4证明当事人具备法人资格,闫武建接受调查询问的合法性;5.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勘察示意图、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6.闫武建调查询问笔录;7.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节选);证据5-7证明当事人3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未纳入排污许可证,污染物排放口数量与排污许可证规定不符的事实,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类别为重点管理;8.除尘器购买发票;9.河南晋开化工投资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无组织排放废气治理”任务自主验收监测报告;证据8-9证明未纳入排污许可证的3个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建设时间。10.晋开集团2024年营业收入证明;11.晋开集团从业人数证明;证据10-11证明当事人为大型企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7月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0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2025年7月31日前,将污染物排放口数量和排污许可证规定保持一致。
2025年7月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0环罚告字〔2025〕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应当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数量多3个或少3个;排污口高度低于标准20%以上30%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年以上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重点管理,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大型企业,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目前仍在整改期限内,不考虑该项裁量因素;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5.3.4.1.1],处罚金额(X):89000,代入公式89000=20000+(200000-20000)×[(3/5)2+(32+52+32+42+12+12)/52×6]×50%,最终裁量金额:89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数量不符合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捌万玖仟元整(89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