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4 环罚决字〔2025〕3 号
王鑫龙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11200202055038
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花西三街 67 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9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 下环境违法行为: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鑫龙身份证一张,证明当事人身份信息。2、2025 年 3 月 4 日旧挖掘机转让协议一份,证明该车辆所有人为王鑫龙。3、 环保信息公开编号 GNFCG2096801 挖掘机施工照片一张,证明 现场检查时该挖掘机正在施工 。4 、 环保信息公开编号 GNFCG2096801 挖掘机照片一张及环保 编号 3-GB600037 挖 掘机照片一张,证明该挖掘机上的环保标 牌系套牌。5、环保信 息公开编号 GNFCG2096801 挖掘机照片 一张证明该挖掘机 系国二的非道路移动机械。6、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的通告,证明该挖掘机施工地点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内。7、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案件的违法事实。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24 日, 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4 环责改字 〔2025〕2 号),责令你单位驶离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
2025 年 4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 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将国二排量的挖掘机驶出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 区。
2025 年 5 月 2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204 环罚告字〔2025〕2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 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 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款 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 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 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 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 令停止使用,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结合你违 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 《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 对你
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非道路移动机械数量,内容:1 台,裁量等级:1 ,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 :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
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1, 1],处罚金额(X):5600,代入公式:5600 =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12 + 12 ) / ( 52 x 4 ) ] x 50%,因 处罚对象属于个人所以对于裁量因素中的企业规模及管理类别 跳过不参与计算,最终裁量金额:56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陆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报送 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 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 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