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27 号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27 号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27 号
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9MKBPM16
地址:尉氏县邢庄乡 219 省道七里头村四组 1 号
法定代表人:韩路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4 月 8 日收到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封市移动源污染执法监督帮扶发现问题清单:2025年 3 月 11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陪同省厅执法人员对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汽油检测线和重型柴油车检测线正常使用。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调取该站历史检测报告发现该站存在以下违法问题:1.柴油车豫BY9919、豫 BM9666、豫 B10175 存在擅自变更检测方法违法行为;2.柴油车豫 A7817U、豫 A7270N、豫 A7086W、豫 A8926X车辆在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时,未执行标准限值。通过使用过期且错误的厂家λ证明变更排放限值,通过检测出具合格检测报告。3.柴油车豫 HM2769、豫 A0908B、豫 BC6571、豫 B91B32
车辆在该站环保检测时未按照国标规定执行检测出最大轮边功率,但最终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你单位对柴油车豫 BY9919、豫BM9666、豫 B10175、豫 A7817U、豫 A7270N、豫 A7086W、豫 A8926X、HM2769、豫 A0908B、豫 BC6571、豫 B91B32 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 年 4 月 10 日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韩路清提供的营业执法复印件 1 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4月 10 日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韩路清提供的对王棚的授权委托书 1 张,证明王棚有权代表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配合调查;2025 年 4 月 10 日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棚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4月 10 日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棚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 4 张;2025 年 4 月 10 日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棚提供的实施尾气检测的现场照片(系统平台截图)45 张;2025 年 4 月 10 日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棚提供的改变检测方法出具的检验报告 11 张;2025 年 4 月 1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棚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4 张、调查询问笔录5 张,证明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棚对违法事实的认可;2025 年 4 月 1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证据照片 15 张;2025 年 4 月 10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棚的亮证执法照片 1 张;2025 年 4 月 10 日开封万顺机动车检测管理有限公司被授权委托人王棚提供的违法所得票据复印件 1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22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2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5 年 4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行政处罚违法行为责令改正书要求进行整改。
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1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15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2, 3, 1],处罚金额(X):162000,代入公式:162000 = 100000 + ( 500000 -100000 ) x [ ( 2 / 5 )² + ( 1² + 2² + 3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62000 元,没收违法所得 66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 660 元整(陆佰陆拾元整), 罚款 162000 元整(壹拾陆万贰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7 日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

      微信公众号
      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