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16 号
开封同诺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44RF5X8H
地址:杞县湖岗乡军张村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李建华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于 2025 年 3 月 5 日,在开封 市杞县湖岗乡军张村开工建设的开封同诺建材有限公司项目,依 法应当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但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况下,擅 自开工建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 年 5 月 21 日开封同诺建材有限公司李建华提供的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 1 页、 2025 年 5 月 21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违法照片 3 张 3 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6 月 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 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5〕1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建设。 2025 年 6 月 11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 2 -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6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11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5 日内未提出陈 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案。违法行为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 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 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 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 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 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 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 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已开工建设但主体工程未建成,已编 制环评文件,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应报批的环评文件 - 3 - 类别,内容:报告表,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 内容:符合环境功能规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 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 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 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 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 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 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1, 1],处罚金额(X):12080,代 入公式:12080 = 10000 + ( 50000 - 1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208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依法报批环评文件,擅自开工建设 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壹万贰仟零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 4 -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7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