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12环罚决字〔2025〕15号
郭恒飞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4XXXXXXXX5031
住址: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开尉路东腰铺村北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5月14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 5 月 14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综合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无人机日常巡查,发现开封市祥符区朱仙镇腰铺村北,有一非道路移动机械铲车正在作业,尾气明显黑烟排出。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委托环联检测有限公司对该行为人郭恒飞一辆柳工牌,型号CLG855N 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示牌号:3-GB010711 的铲车,排放的尾气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显示:自由加载三次结果最大值 1.03(m-1),排放限值 0.50(m-1),结果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 年 5 月 14 日采集,当事人郭恒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郭恒飞为责任主体;2025 年 5月 14 日无人机拍摄照片,证明非道路移动机械正在使用的证据;2025 年 5 月 14 日检测时现场照片,证明现场检测的证据;2025 年 5 月 14 日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测报告,证明该铲车排气烟度结果判定为不合格的证据;2025 年 5 月 14 日环联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资质复印件,证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委托环联检测有限公司的资质;2025 年 5 月 14 日开封市祥符区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检测委托书,证明开封市生态环境局祥符分局与环联检测有限公司的委托关系;2025 年 5 月14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现场勘察时的实际情况的证据;2025 年 5 月 15 日调查询问笔录,证明案件过程的证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5月15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5〕7号),责令你立即停止使用尾气排放不合格非道路移动机械;对该机械及时维修,达标排放。
2025年 5月23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车辆已按要求整改完成。
2025 年 6 月 24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5〕15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涉嫌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第五十六条“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² ]最终裁量金额:5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