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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04 环罚决字〔2025〕4 号

豫 0204 环罚决字〔2025〕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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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4 环罚决字〔2025〕4 号

河南洁洁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4MADX7P7M12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杨砦村 77 号

法定代表人:周子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5 月 9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杨砦 村 77 号建设 1 台每小时 2 蒸吨的生物质锅炉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5 月 9 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和 2025 年 5 月 12 日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该公司违法事实;2、公司 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企业主体责任; 3、授权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 身份;4、现场生物质锅炉照片一张,证明企业生物质锅炉已建 成;5、锅炉铭牌照片一张,证明锅炉型号等锅炉基本信息;6、 锅炉控制器显示屏照片一张,证明现场检查时锅炉正在使用;7、 厂区东北角堆放燃料照片一张,证明锅炉使用燃料为生物质;8、 锅炉合格证一张,证明锅炉额定蒸发量为 2 吨;9、污染防治设 施照片一张,证明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设完成。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1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 行为决定书》(豫 0204 环责改字〔2025〕3 号),责令你单位立 即停止使用该生物质锅炉。

2025 年 5 月 2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 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生物质锅炉已停止使用。

2025 年 5 月 2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0204 环罚告字〔2025〕3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在开封市鼓楼区南苑街道杨砦村 77 号建设 1 台每 小时 2 蒸吨的生物质锅炉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 治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 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禁止新建每 小时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 的锅炉,其他地区禁止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 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 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二十蒸 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在 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 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 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 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投 入使用的,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使用情 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锅炉规模,内容: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或其他地区新建 2 蒸吨以下锅炉,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 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 上 3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1, 1, 2, 1, 1],处罚金额(X):62286,代入公式:62286 = 20000 + ( 100000 - 20000 ) x [ ( 5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现场锅炉相关证据,证据材 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62286。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在省辖市城市建成区内,新建每小时 二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 炉,其他地区新建每小时十蒸吨以下的燃烧煤炭、重油、渣油以 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万贰仟贰佰捌拾陆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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