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3 环罚决字〔2025〕20 号
尉氏县路源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3X9KA42R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尉氏县城关镇贾鲁河滩
法定代表人:路冰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4 月 1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日常巡查时,发现从 2025 年 1 月至今你公司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污水处理一体化存在运行台账记录不齐的情况。经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尉氏县路源塑业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中的污水一体化处理设备,在每次启动后没有进行台账记录,导致在日常生产过程中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台账记录不完全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4 月 16 日尉氏县路源塑业有限公司法人路冰冰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 张、身份证复印件 1 张;2025 年 4 月 16 日尉氏县路源塑业有限公司法人路冰冰提供的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复印件 1 张、验收报告公示截图 1 张、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1张;2025 年 4 月 1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拍摄的证据照片 4 张;2025 年 4 月 16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路源塑业有限公司法人路冰冰作的现场检查(勘查)笔录 3 张、调查询问笔录 5 张,证明尉氏县路源塑业有限公司法人路冰冰对环境违法情况的认可;2025 年 4 月 1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尉氏分局执法人员对尉氏县路源塑业有限公司法人路冰冰的亮证执法照片 1 张。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23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3 环责改字〔2025〕18 号),责令你单位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行。
2025 年 4 月 2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责改要求如实记录主要污染设施运行情况。
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1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3 环罚告字〔2025〕16 号)后,你单位逾期未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排污单位应当建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格式、内容和频次,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以及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环境管理台账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5 年。”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每次 5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或者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记录环境管理台账,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火电、钢铁、石化、水泥、炼焦、有色、化工废气、烟尘/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Ⅱ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3,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3, 3, 1, 1],处罚金额(X):8800,代入公式:8800 =5000 + ( 20000 - 5000 ) x [ ( 3 / 5 )² + ( 1² + 1² + 3² + 3² + 1² +1² ) / ( 5² x 6 ) ] x 50%;污水处理一体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和验收报告公示、厂区、执法亮证照片,证据材料:未知最终裁量金额:88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如实记录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捌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