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15 号
韩利超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0223198612222578
住址:河南省尉氏县张市镇东万村四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28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4 月 28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中发现,杞县吴明冷库院内一辆叉车正在作业,我局执法人员委托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现场对韩利超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排气烟度进行检测,并由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检验报告。依据《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Ш类额定净功率:Pmax≥37,光吸收系数/m−1 为 0.5(m-1);Pmax<37 光吸收系数/m−1 为 0.8(m-1)。检测发现机械环保车牌为 3-GB001759 内燃平衡重式叉车额定净功率为 36.68KW,限值标准规定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标准限值为 0.8(m-1)。该车辆正在生产作业, 现场尾气检测三次检测结果笫一次检测为 1.19(m-1),第二次为 1.08(m-1),第三次为 1.27(m-1),该内燃重式平衡叉车尾气排放不合格。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 -2025 年 4 月 28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车辆生产作业照片 1 张 1 页、2025 年 4 月 28 日车主韩利超提供的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1 份 1 页、叉车租赁合同 1 份 1 页、2025 年 4 月 28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现场拍摄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检测照片 1 张 1 页、2025 年 4 月 28 日河南省吉祥环境检测检验有限公司提供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 1 份 1 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5 月 8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5〕9 号),责令你单位责令你韩利超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立即停止使用,尽快维修,排放合格后方可使用。 2025 年 5 月 1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车主韩利超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已按照责改要求改正并出具烟度检验合格报告 1 份 1 页。2025 年 5 月 19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5 日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行政、水行政等有- 3 -关部门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排放不合格的,不得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内容:5000 元,裁量等级:0,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5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0,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0,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处罚金额(X):5000,代入公式:5000= 5000 + ( 5000 - 5000 ) x [ ( 0 / 5 )² ];,叉车租赁合同,证据材料:最终裁量金额:5000。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4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执法员填写】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执法员填写】房间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6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