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20 号
兰考县万通机动车安全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6M0093L
地址:开封市兰考市闫楼乡工业区梧桐路 6 号
法定代表人:盖俊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 2025 年 4 月 14 日对豫BH8979 两驱车采用双怠速检测方式;2025 年 4 月 1 日对豫BMJ559 检测时未扫出最大功率;2025 年 3 月 28 日分别对豫NWH777、豫 BFV992、豫 V38313 检测时怠速通过检测;2025年 4 月 30 日对你公司开展调查,发现 2025 年 3 月 28 日对豫N8B022 两驱车采用自由加速检测方式,对豫 BAR917、豫BPA644、豫 N2J721 开展检测时,同样怠速通过检测。调阅你单位安防监控视频发现 2025 年 3 月 28 日有车辆在检测线西侧进行替检,并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个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法人身份);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证明你单位刘庆全权代表该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明你单位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实施尾气检测的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对车辆开展环保检测时未按国标检测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并出具虚假合格检测报告。);其它证据(证明你单位出具的虚假合格检测报告和每辆车检费用电子发票);万通车检 3月份工资单(证明你单位共有员工 11 人,属小型企业);2025年 2 月 7 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25 环罚决字〔2025〕13 号(证明你单位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过)。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4 月 30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5 环责改字〔2025〕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环境违法行为,严格按照检测技术规定进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并出具真实有效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
2025 年 5 月 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5 月 13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5 环罚告字〔2025〕1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3, 1],处罚金额(X):138000,代入公式:138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2² +1² + 3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38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罚款:壹拾叁万捌仟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元正。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冯超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1102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