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3 环罚决字〔2025〕4 号
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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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滨河路东段(开封豫泰机械有限公司院 内)
法定代表人:李军委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该机构在使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 时 ,检测过程 中只有 VelMaxHP 功 率扫描 阶段 ,无 法确认 80%VelMaxHP 的扫描,后续的 VelMaxHP 和 80%VelMaxHP 两 个排放数据检测工况阶段功率几乎为零的情况下仍出具合格检 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 法及加载减速法)》(GB 3847-2018 )附录 B.4.3.1、B.4.3.2 的要 求,违法车牌号:豫 BYB988、豫 BDL300、豫 BCV578;2.该机 构在使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时,车辆在 70%额定转速、高怠速准 备、高怠速检测、怠速准备、怠速检测的整个检测过程中其 HC、CO 的检测数据均是恒值不变的情况下出具合格排放检测报 告。车牌号:豫 A6P9A2、豫 VJ7N77、豫 BTG719。不符合《汽 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双怠速法及简易工况法)》 (GB 18285-2018 )的要求,涉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法人李军委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身份信息;2.李军其、 于洪亮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的 合法性;3.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收费标准情况, 证明当事人违法收入情况;4.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 司企业员工人数、2024 年度营业额,证明当事人企业规模;5. 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资质认定证书,证明当事人 具备检测资质;6.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明确 ;7. 豫 BYB988 、 豫 BDL300 、 豫 BCV578 、 豫 A6P9A2 、 豫 VJ7N77、豫 BTG719 检测 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情况。2025 年 4 月 21 日顺河生态环境 分局执法人员做出了:1.2025 年 4 月 21 日现场检查(勘查) 笔录,证明当时调查情况;2.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明当事人违法 现场情况。2025 年 4 月 24 日顺河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做出 了:1.2025 年 4 月 24 日对李军其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 问答情况;2.2025 年 4 月 24 日对于洪亮调查询问笔录,证明 当事人问答情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 2025 年 4 月 29 日,我 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3 环责改字 〔2025〕1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 的行为。2025 年 4 月 2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 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停止伪造机动车排 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2025 年 4 月 29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5〕3 号),告知拟对 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 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4 年 4 月 29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 告知书》(豫 0203 环罚告字(2025〕3 号)后,逾期未提出陈述 申辩和听证,我局认为,你单位放弃了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 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 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 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 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 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 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 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 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 定处 罚金额 上 限(M): 500000 , 法 定处 罚金额 下 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1, 1, 3, 1], 处罚金额(X): 132000,代入公式:132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2 + ( 12 + 12 + 32 + 12 ) / ( 52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 132000 元。
根据你单位收费标准公示,机动车环保尾气检测费用为 60 元。你单位伪造了 6 份小型汽车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共需 没收违法所得 6 份×60 元=36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案违法行为 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予以罚款壹拾叁万贰千元整,并没收违法所得叁佰陆拾元整 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 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 请持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财务处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 5405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 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 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 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 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