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0环罚决字〔2025〕2号
单位名称: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9NG4YGX6
地址:开封市禹王台区包公食品有限公司院内北侧9号
法定代表人:贺根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3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3月26日开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翟文献、张悦悦,禹王台分局执法人员李扬,对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时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汽油检测线和重型柴油车检测线正常使用,轻型柴油车检测线未使用。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调取你公司历史检测报告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违法问题:1.柴油车豫NN8608(2021年2月2日在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2025年2月10日在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豫A3792A(2021年3月8日在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2025年2月9日在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以上两辆车按标准要求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但你公司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是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附录B.2.1.3中规定;2.柴油车豫BPF507、豫BJL651、豫B9GK06、豫B21079、豫BCS8930、豫BLA012车辆在你公司进行环保检测时未按国标规定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排放数据在检测阶段改变了检测关键参数,但最终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4.3.1、B.4.3.2中规定。3. 2025年4月2日执法人员通过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调取发现豫AG73R5、豫PY3085、豫B68S25、豫CR6986、豫GG7091以上车辆在你公司同样存在环保检测时未按国标规定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问题。综上: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操作对以下柴油车豫NN8608、豫A3792A、豫BPF507、豫BJL651、豫B9GK06、豫B21079、豫BCS8930、豫BLA012、豫AG73R5、豫PY3085、豫B68S25、豫CR6986、豫GG7091车辆进行排放检测并出具合格检测报告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调查询问笔录、“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检测过程数据截图、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复印件、车辆缴费凭证等证据,证明你公司存在未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1.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2023年11月22日取得资质认定证书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你公司环保检测设备校准证书(32份共96页)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设备均已通过检定、校准且均在有效期内。
2.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法人身份;你公司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韩付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你公司韩付军全权代表你公司配合我局开展执法检查工作。
3. 2025年3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4页);《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共1页);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6页);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后台调取的,柴油车豫NN8608(2021年2月2日在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2025年2月10日在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豫A3792A(2021年3月8日在开封市路通机动车环保检测有限公司使用加载减速法检测,2025年2月9日在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使用自由加速法检测)以上两辆柴油车检测报告数据截图和原始报告复印件(2份共6页),证明以上两辆车按标准要求应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但采用了自由加速法检测,并出具合格检验报告。不符合《柴是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11.1、附录B.2.1.3中规定;柴油车豫BPF507、豫BJL651、豫B9GK06、豫B21079、豫BCS8930、豫BLA012、豫AG73R5、豫PY3085、豫B68S25、豫CR6986、豫GG7091车辆检测报告数据截图和原始报告复印件(11份共33页),证明你公司对以上11辆柴油车进行环保检测时未按国标规定扫描出最大轮边功率,导致排放数据在检测阶段改变了检测关键参数,但最终出具合格检测报告,且办结了车辆检验业务。不符合《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附录B.4.3.1、B.4.3.2中规定。
4.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在职人员台账1份(共1页)证明你公司共有员工9人,属微型企业。
5.柴油车豫NN8608、豫A3792A、豫BPF507、豫BJL651、豫B9GK06、豫B21079、豫BCS8930、豫BLA012、豫AG73R5、豫PY3085、豫B68S25、豫CR6986、豫GG7091车辆环保检测价格表,证明你公司对涉案13辆机动车车收取环保检测费780元。
6.开封市从顺汽车检测有限公司2024年12月19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共5页)。证明你公司两年内被生态环境部门处罚,两年内受过同类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于2025年4月8日,对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豫0200环罚告字〔2025〕1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发起听证申请,视为你公司放弃上诉权利。2025年4月28日开封市生态环境局召开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会,经讨论,同意对你公司处162000元整罚款,并处没收罚款780元整。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首要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上 2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2;其余裁量因素: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1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2,3,1],代入公式162000=100000+(500000-100000)×[(2/5)²+(1²+2²+3²+1²)/(5²×4)]×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162000元。
我局对你公司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给予罚款壹拾陆万贰仟(162000)元整。
2.没收违法所得柒佰捌拾(780)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