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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 0212 环罚决字〔2025〕10号

豫 0212 环罚决字〔2025〕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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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0212环罚决字〔2025〕10号

 

开封市祥符区半坡店卫生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24416505125P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半坡店乡政府

法定代表人:冯新良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04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卫生院正常运营,存在问题:1、医疗废物暂存间未做防渗漏处理,建设不规范2、医疗废物暂存间门口放置3袋感染性医疗废物(采血管),大约10斤,露天堆存。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2025 4 21 日提取了你单位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法人身份证,证明了开封市祥符区半坡店卫生院为责任主体。4、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证明董飞是你单位工作人员,接受现场检查及调查询问身份符合要求。2025 4 21 日制作了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 2 张,2025 4 22 日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 一份,证明了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424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12环责改字〔20254号),责令你单位1、立即对医疗废物暂存间进行防渗漏处理2、立即对医疗废物暂存间门口3袋感染性医疗废物(采血管),大约10斤,进行归类储存,禁止露天堆存。

20250506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按照整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 5 12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12环罚告字〔20259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贮存、处置设施,应当远离居(村)民居住区、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道,与工厂、企业等工作场所有适当的安全防护距离,并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 2 天。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的规定”。的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贮存设施或者设备贮存医疗废物数量,内容:处置医疗废物1吨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 个月以上 1 年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5,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4, 1, 2, 1, 1],处罚金额(X)560元,代入公式:560 = 0 + ( 5000 - 0 ) x [ ( 1 / 5 )² + ( 4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x 5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56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警告2、罚款伍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5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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