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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5环罚决字〔2025〕3号

豫0205环罚决字〔202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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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5〕3 号
开封市大方预应力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55574613XU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芦花岗转盘西 50 米路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晓丽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1 23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千斤顶 2#车间焊接工序废气经集气罩收集后,未经配套的袋式除尘器处理,直接排出,导致此车间焊接废气未经过袋式除尘器处理,直接进行排放。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企业合法性)1 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定代表人合法性)1 1 页、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委托人身份合法性)1 1 页、企业出具的委托书(证明委托关系)、企业相关环保手续(证明企业手续及相关环保设施)1 7 页、企业现场照片(证明企业生产情况及环境违法行为证据固定)1 5 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4 8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5 环责改字〔20253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采取集中收集处理措施、控制粉尘排放。
2025 4 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4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5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20000 + ( 200000 - 2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1² + 1² + 1² ) / ( 5² x 7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开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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