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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0205环罚决字〔2025〕1号

豫0205环罚决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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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 0205 环罚决字〔2025〕1 号
开封天祥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5MA9FBG529R
地址: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公园路南段 14 号金属公司院内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滑书惠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4 11 2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通过随机抽查你公司河南省机动车环保监测监控平台后台检测报告数据发现,2024 1 11 日,你公司对车牌号为豫 BKF009、豫 B8MU29、豫BU9862、豫 B08D21、豫 BXT611 以上五辆机动车进行检测后 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但执法人员发现以上五辆机动车品牌、型号均不相同 , 但 检 测 报 告 上 显 示 的 CALID 相 同 , 均 为 04E906033P7954 CVN 均 为 330A75D9 。 你单位对豫BKF009、豫 B8MU29、豫 BU9862、豫 B08D21、豫 BXT611 5 辆机动车,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主体身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法人身份;你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具有机动车检测资质;重型汽车工况法测功仪校准证书、轻型汽车工况法测功仪校准证书、汽车排气流量分析仪校准证书、汽车排气流量测试仪校准证书复印件(8 份共 8 页),证明你公司机动车检测设备均已通过检 定 、 校 准 且 均 在 有 效 期 内 ; 车 牌 号 为 豫 BKF009 、 豫B8MU29、豫 BU9862、豫 B08D21、豫 BXT611 机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5 份共 5 页),证明以上五辆机动车品牌、发动机型号均不同但 CALID CVN 相同的情况下你公司依旧为以上五车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车牌号为豫 BKF009、豫B8MU29、豫 BU9862、豫 B08D21、豫 BXT611 机动车环保检测费用收据(5 份共 2 页),证明以上五车收取的环保检测费用具体数额;你公司在职员工名单(1 份共 1 页),证明你公司在职员工人数;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 份共 4 页);调查询问笔录(1 份共 3 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 12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05 环责改字〔202415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
2024 12 19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4 12 26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05 环罚告字〔202414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或听证要求,视为你单位放弃这些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 10 辆以下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 叁佰元整;
2.处罚款 壹拾壹万陆仟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 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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