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04 环查(扣)字〔2025〕2 号
开封市盛达水表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583256214
地址:公司地址为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魏都路中段 88 号, 厂区地址为开封市鼓楼区马家河北支西、东辰制衣东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晓花
我局于 2025 年 3 月 8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3 月 7 日你单位根据减排备 案清单显示,你单位在橙色预警期间,执行:脱模-热熔组装-下 料切割 1 条,焊接 2 条停产(清单内 4 条焊接),但现场实际为 下料切割 1 条,焊接 4 条(实际有 7 条焊接)正在生产在政府启 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中,不按规定限产或者停产,未执行重污 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 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当地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公告、.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生产的照片、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 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 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 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 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 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 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 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 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 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不按规定限产的 5 台焊机。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扣押)期 限为自 2025 年 3 月 8 日起至 2025 年 3 月 17 日。查封(扣押) 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 放于开封市盛达水表有限公司车间内。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 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 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 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