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0205环罚决字〔2025〕2号
河南晟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CN64EN0F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冬青街8号7号楼4 楼1号
法定代表人:侯东斌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于2024 年11月28日为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出具了编号为SYH240810的废气、废水、噪声自行检测报告,该报告显示有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检测点位为DA001 有机废气排放口,第一次至第三次排气流量分别为46249m³/h、46818m³/h、46576m³/h,均值为46548m³/h,查阅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DA001 排放数据发现,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1月6日0 时-23 时最大小时流量为16756.2m³/h,最小小时流量流量为 7665.6m³/h,日累计流量为244077.6m³,平均小时流量为10169.9m³/h。编号为SYH240810的自行监测报告排气流量平均值约为在线监测数据流量平均值的4.58 倍。查阅你单位于2024年8月20日、11月12日为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编号:SYH240485、SYH240722),载明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符合各项规范要求,说明该废气在线监测设备按期开展了比对,流量计处于正常测量状态。综上,你单位于2024 年11 月28 日出具的此份自行监测报告,不能如实反映2024 年11月6日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的废气实际排放情况。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河南晟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1页,法定代表人侯东斌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河南晟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其市场部总监杨宗欣授权委托书1份1页,受委托人杨宗欣身份证复印件1份1页,可证明河南晟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具备法人资格,被询问人杨宗欣具备接受询问的权利;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环保负责人曹明强现场勘验、讯问笔录各一份,可证明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晟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委托检测关系,以及现场勘查取证情况;河南晟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自行监测报告(编号:SYH240810)复印件1份8页,及检测原始记录复印件(节选)1份17页,可证明河南晟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开展有组织废气采样时间为2024年11月6日,检测点位为DA001有机废气排放口,该报告显示第一次至第三次排气流量分别为46249m³/h、46818m³/h、46576m³/h,均值为46548m ³/h;河南晟豫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出具的固定污染源烟气自动监测设备比对检测报告复印件2份12页(编号:SYH240485、SYH240722),可证明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废气在线监测数据符合各项规范要求,在线监测设备流量计处于正常测量状态;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 DA001 排放数据照片4张,可证明开封缘润药业有限公司2024年11月6日0 时-23 时最大小时流量为16756.2m³/h,最小小时流量流量为7665.6m³/h,日累计流量为244077.6m³,平均小时流量为10169.9m³/h;另有现场勘查示意图,检验监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月24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0205 环责改字〔2025〕1号),责令你单位在今后开展的检测工作中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2025 年2 月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经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3 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 环罚告字〔2025〕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 年3月21 日,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0205 环罚告字〔2025〕1 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视为你单位放弃了上述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开展自行监测。不具备监测能力的排污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进行监测。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监测数据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如实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数据保存的时间不得少于三年”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测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一般,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管理类别:因你单位为检测机构,无需办理排污许可手续,此项裁量因子不参与计算;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频次,内容:1 次,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调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7 ,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 :[2,1,1,1,1,1,1],代入公式:23886=20000+(100000-20000)x[(1/5)² +(2²+1²+1²+1²+1²+1²+1²)/(5²x7)]x50%,自定义裁量计算值:0,最终裁量金额:23886。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接受委托的监测机构未按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要求进行监测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处罚款贰万叁仟捌佰捌拾陆元整。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4 月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