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 封 市 生 态 环 境 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6 号河南盛诚饲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1MAE4XH2F8D地址:河南省开封市杞县柿园乡李庄村 4 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亚运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2025 年 2 月 25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河南盛诚饲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我局执法人员当日对该公司下达了《环境问题整改提醒通知书》责令在 5 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2025 年 3 月 6 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复查发现:该公司未依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要求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2025 年 3 月 6 日当事人张亚运提供了河南盛诚饲料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1 页;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1 份 1 页;2025 年 3 月 6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照片 1 份 1 页;2025 年 3 月 6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 1 份 3 页、询问笔录1 份 3 页。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3 月 6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0221 环责改字〔2025〕1- 2 -号),责令你单位河南盛诚饲料有限公司 5 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排污许可登记表。2025 年 3 月 13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该单位已按照责令改正要求在 2025 年 3 月 13 日前办理了排污许可登记表,2025 年 3 月 13 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对该河南盛诚饲料有限公司张亚运提供的排污许可登记表进行现场取证 1 份 3 页。2025 年 3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0221 环罚告字〔2025〕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 5 日内未提出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听证权利。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你单位的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都很小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填报排污登记表,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的规定。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填报排污信息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3 -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规定填报排污信息,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情况,内容: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3 天以上 7天以下,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 3 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2,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2, 4, 2, 1],处罚金额(X):8500,代入公式:8500 = 0 + ( 50000- 0 ) x [ ( 2 / 5 )² + ( 1² + 1² + 2² + 4² + 2² + 1² ) / ( 5² x 6 ) ] x50%;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需要填报排污登记表,但未填报排污信息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罚款 捌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开户名称 : 开 封 市 财 政 局 非 税 收 入 财 政 专 户 ; 银 行 账 号 :00000114927200366012;代办银行:河南汴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 4 -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处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开封市生态环境局(@)2025 年 3 月 27 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 0221 环罚决字〔2025〕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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