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封(扣押)决定书
豫 0206 环查(扣)字〔2025〕1 号
开封市宏昇兴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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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开封市水稻乡回回寨村南段 74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柴然
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2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 月 17 日 8 时,开封市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2025 年 1 月 18 日,生态环境部帮扶组在对你单位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单位在政府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应急响应中,一条商砼生产线不按规定停产,豫 A5838C 国五重型柴油货车未停止运输,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我局通过调取生产记录和视频监控数据后,发现你单位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开封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工业源清单,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的政府文件,违规生产、运输的照片等。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不按规定停产的一条商砼生产线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自 2025 年 1 月 20 日起至 2025 年 2 月 3 日。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原单位。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开封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