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
为加强全省辐射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按照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的通知》(环办函〔2012〕283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现将《全省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全省核技术利用 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
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按照环保部的统一行动和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辐射安全监管,确保辐射环境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围绕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以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实现“彻查安全隐患,强化监管,使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与管理水平迈上新台阶”为目标,以规范许可证管理为核心,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三同时”验收结论落实情况为抓手,以排查安全隐患为重点,努力实现辐射事故零发生率,确保全省辐射环境安全。
二、检查内容
参照《环保部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技术程序》(36类核技术利用项目)全面排查工业、农业、医疗、科研、社会服务等领域生产、销售、使用(含收贮)Ⅰ、Ⅱ、Ⅲ、Ⅳ、Ⅴ类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Ⅰ、Ⅱ、Ⅲ类射线装置的核技术利用单位的辐射安全情况;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情况;核工业781矿尾矿库管理情况;放射源性物品运输管理情况。
(一)核技术利用项目
对全省涉及放射性同位素以及射线装置利用的单位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不留死角、确保无遗漏。在上述检查基础上,对放射性同位素生产、销售、进出口和射线装置、含源设备生产(包括设计调试、维修)、销售单位,未提交自查报告以及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1、开展辐射安全许可证检查
进一步核查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底数,核实辐射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做到帐、物和系统信息“三统一”。
(1)辐射安全许可证持证情况检查。重点检查辐射工作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辐射工作活动是否符合许可内容和范围,严厉查处未及时申领、变更、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许可范围使用等违法行为。
(2)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及备案情况检查。认真核查放射源数量,检查放射性同位素转让、转移审批及备案情况;对证、帐、物不相符,转让、转移审批手续和备案情况不齐全的,应限期补办相关手续,违法情节严重的,应依法予以处罚。
(3)《国家核技术利用管理系统》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管理信息是否全部准确输入,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等相关业务办理是否全部纳入监管系统中,全面提升管理信息化水平,使辐射安全许可证管理进一步规范化、科学化。
2、开展辐射建设项目检查
抓好源头和渠道控制,深入核查放射性同位素、含源装置(射线装置)生产、销售单位的销售活动是否依法开展,医用放射性同位素来源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备。
(1)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履行环保手续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所有核技术项目是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河南省环保厅核技术应用建设项目管理细则》等四项细则要求落实了环评和验收手续。严厉查处辐射工作单位没有环保手续或“未批先建”、“建非所批”、“久拖不验”等违法行为。
(2)对辐射类建设项目审批情况进行检查。重点检查省辖市环保局对省环保厅委托审批的落实情况,纠正未按照规定程序、要求对辐射建设项目进行审批的行为。
3、开展辐射安全隐患排查
扎实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1)辐射安全防护情况检查。按照河南省辐射安全与防护监督检查的有关规定和许可证核发条件要求,检查辐射安全与防护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装置及场所的分区布局,辐射防护设施,放射源安保设施、辐射防护监测仪器和用品,警示标志和工作状态标识,放射性废物暂存或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必要的应急装备和物资。
(2)规章制度制定及落实情况检查。包括单位的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用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安全防护设施定期检查和维护制度,辐射工作场所、环境及个人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工作人员培训管理规定,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制度等。
4、开展废旧放射源收贮情况检查
重点检查各单位废旧放射源收贮率是否达到100%,并积极推进遗留大型放射源的退役,努力完成开封核能辐照厂和省内遗留医用I类源的退役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
按照环保部18号令规定和要求,继续推行废旧金属回收熔炼企业配置辐射监测仪器,建立废旧金属入炉前放射性监测制度的工作。
1、摸清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底数,对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辐射监测仪器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基本信息、生产规模、年度废旧金属冶炼用量、回收渠道、熔炼方式等),是否具有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辐射监测系统(或设备)的类型和使用情况,是否有废旧金属进厂(入炉)以及产品出厂的辐射监测制度,辐射监测人员配备情况等。
2、通过典型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事件的经验反馈,帮助企业认清开展辐射监测的重要性,全面推进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开展辐射监测。
(三)核工业781矿尾矿库
对已经退役的核工业781矿尾矿库环境治理工程进行全面检查。特别是对植被覆盖、垮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对尾矿库γ辐射空气吸收剂量率、下游柴望台水库、781矿大露天矿废石场表层覆盖土壤样品进行监测,确保尾矿库不发生放射性矿物质扩散事件。
(四)放射源性物品的运输
对辖区内有放射源性物品运输资质的单位和放射源移动探伤、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测井、放射性药品等运输情况进行全面摸排,主要检查运输容器、运输资质、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的监测情况、运输人员的培训和辐射防护等情况,确保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
三、组织领导及职责分工
(一)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争亚(省环保厅副厅长)
副组长:郭建玲(省环保厅辐射管理处处长)
许 兵(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主任)
成 员:省环保厅相关处室、直属单位负责人,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分管局领导。
主要职责:组织领导专项行动,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专项行动实施小组
实施小组设在省环保厅辐射处,组长由郭建玲处长兼任,成员由省环保厅辐射处、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有关人员,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辐射科(站长)组成。
主要职责:在领导小组指挥下,完成组织、指导、协调等综合检查工作,负责汇总、整理、上报全省检查情况等。
(三)专项行动专家组
成员由放射性同位素生产、辐照加工、放射诊疗、射线探伤等领域辐射防护和管理专家(5名)组成。
主要职责:对全省综合检查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检查评估,必要时,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风险评估,对核技术利用单位提出的整改措施进行审议等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根据各自的监管职责,负责所辖区域专项行动的领导工作。要成立组织机构,建立相应的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区分责任,按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安全检查,实现专项行动目标。
四、时间安排
专项活动从2012年3月开始,至12月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3月15日至4月10日)
省环保厅成立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实施小组、专家组,下发专项行动文件和实施方案,组织全省辐射监管人员培训,全面开展专项行动。
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结合当地实际,细化工作方案,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并组织自身和企业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4月10日前将本地区具体的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
(二)排查整改(4月11日至7月31日)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要按照职责分工,按照省环保厅2010年下发的《辐射安全评估及考核实施方案》,组织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开展自我检查和评估,严格落实自我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对辖区内的核技术利用项目、废旧金属回收熔炼单位、开展放射源性物品运输的单位按照检查内容进行逐一排查,确保到边到角。
对检查阶段发现的问题,须明确整改时限和整改要求,对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立即查处。对各辐射工作单位应做出综合性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严格履行法律法规、履行了法律法规、基本履行法律法规、未履行法律法规四类。
检查情况、处罚情况、整改完成情况应在检查结束3个工作日内添加至《国家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监管系统》,省环保厅将以监管系统中的记录作为主要考核依据。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在7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提交专项行动排查报告。
(三)抽查评估(8月1日至10月31日)。
省环保厅将组织专家协同领导小组进行分组,对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检查,对辐射工作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重点地区、单位进行督导检查,大力推进和支持各级环保部门的专项行动。
做好充分准备,迎接环保部检查组的现场检查和调研评估。
(四)分析总结(11月1日至12月30日)。
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督促企业落实整改措施,并监督其整改到位,省环保厅视情况组织后督察。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全面总结本次专项行动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管理的长效措施,于11月5日前向省环保厅提交专项活动总结报告。
汇总全省专项行动情况,分析全省辐射安全监管工作形势,针对存在问题研究解决的措施和办法,撰写并上报全省专项行动总结报告。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核与辐射安全作为国家安全的组成部分,日本福岛核事故后更是受到公众和社会的广泛关注。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将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作为本年度辐射环境管理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集中力量抓好落实,确保圆满完成目标任务。
(二)科学安排。专项行动要与贯彻落实第四次全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会议和2012年全省核与辐射工作会议精神结合起来,要与落实我省下发的四个细则结合起来,要与《2012年全省辐射安全监督执法专项活动》结合起来,要与日常安全监管紧密结合起来。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根据本辖区的具体情况,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三)突出重点。要强化重点行业、重点环节的监管,关注水泥、化工等行业使用工业在线核子仪表用放射源的安保,探伤、测井等移动源使用的安全,强化放射源定期盘存和移动源出入库登记检查与剂量监测等要求,涉及放射同位素的企业“关停并转”前要妥善处理放射性同位素。要推动废旧放射源的处理和γ辐照装置退役,督促废旧放射源及时送贮,Ⅲ类及以上的废旧放射源(超过使用寿期辐照源)应返回出口国或生产厂家,推动关停辐照装置退役和退役经费的落实。
(四)严格执法。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建设项目未进行环评、“三同时”验收、未及时申领、延续辐射安全许可证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改;对“未批先建”、“建非所批”、 未及时变更辐射安全许可证、超许可范围使用、放射源转移转让未及时审批备案等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处罚,并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对辐射防护不到位、有关制度不落实的责令限期整改。现场检查要有详细的记录,对预备立案查处的违法问题要有现场勘察笔录、询问笔录、监测采样、影象资料等,确保问题查实。
(五)落实责任。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要对自己审批的项目负责,对本辖区辐射工作单位负责,不能迁就照顾,不能隐瞒问题,该处理的必须严格处理。对活动开展不力的将进行通报,并纳入政府目标考核。要及时将活动开展情况报至省环保厅,省环保厅将编撰《辐射环境管理工作简报》,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好的经验,并在本次专项行动结束后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扬。
主题词:环保 辐射 安全 综合检查 通知
主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督办:辐射环境管理处
抄送:环境保护部办公厅,省辐射环境安全技术中心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2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