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 市监当罚〔2024〕 17 号
当事人: 开封碧源纸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03MA3X9NY510
住所(住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正和创业园9号厂房1-2层西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张超胜
身份证件号码: 410224198410143210
联系电话: 13148293358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赵洪力 ,执法证号:16020330078
执法人员: 陈国强 ,执法证号:16020330021
你(单位)使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行为,违反了 《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的规定。根据《商品条形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现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200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8 月 6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东郊乡正和创业园9号厂房1-2层西户 。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