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示范处罚〔2024〕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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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豫大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211MA9GXFBRXX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张** | |||
违法行为类型 | 开封豫大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3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7月5日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范处罚〔2024〕80号
当事人:开封豫大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11MA9GXFBRXX
住所(住址):开封市黄河大街塞纳左岸沿街商铺1期南1号、2号、3号,2号楼营业房南5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张**
身份证件号码:41020319******053X
2024年5月28日,我局接到大河报记者对开封豫大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在外发布的户外广告情况反映,反映人称“开封豫大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发布的户外广告内容是否涉嫌违法”,接到线索后执法人员在汉兴路长金贵和世嘉小区8栋、9栋等电梯间提取到该公司发布的户外(电梯间)广告,广告内容为:豫大口腔,省口腔教授团队亲诊 第三届种牙节 (汴)医广第[2024]2-18-7号 活动时间:即日起-5月31日 种植体1980元(限100颗) 雅宝种植体种一送一 半口种植19800元(特惠直降) 活动假牙减免800 牙齿矫正低至5980元/ 例起 隐形矫正9980元/例起 省内特聘专家团 精于种植 专于矫正 黄河路店:开封市黄河大街与汉兴路交叉口往南100米路西 25678888 学院门店:开封鼓楼区相国寺街68号学院处 25151888 杞县店:杞县银河路中段189号路西(加油站对面) 28557888”图片如下:七位女性医师形象图片(从左向右)“朱**、王**、白**、耿**、刘**、朱*、郑*”,四位男性医师形象图片“胡**、黄*省口腔专家 刘**省口腔专家 杨*省口腔专家”。其中广告上标注有编号为(汴)医广[2024]第2-18-7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5月28日执法人员到达该公司,当事人现场提供了上述编号为(汴)医广[2024]第2-18-7号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当事人于5月30日向我局提交了整改报告并下架了该户外广告。
经查,当事人是于2024年3月30日委托开封众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制作并发布上述户外广告;其中广告发布形式:电梯框架广告;数量:200块;发布时间:2024年4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共计3个月;发布费用:3000元;当事人发布上述户外广告其目的是宣传经营项目和价格优惠。当事人发布的上述广告与广告上标注编号为(汴)医广[2024]第2-18-7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中的《医疗广告成品样件表》审查内容不符;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医疗广告内容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张**的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经营资格及身份;
2.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制作的《现场笔录》一份、《询问笔录》一份、执法人员提取的该公司户外广告照片一张、当事人提交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三份、当事人与开封众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3. 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其积极整改并已整改完毕。
以上证据均由当事人盖章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4年6月27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范告字〔2024〕8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规定,当事人发布的户外医疗广告应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审查内容相符合;当事人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户外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3.3.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初次违法;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1.6倍以下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10万元以上13万元以下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裁量等级:从轻进行处罚。
综上,依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户外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