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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顺 市监处(不)罚〔 2024 〕 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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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开封市人民医院(地址:开封市顺河区汴京大道10号,诊疗科目:....(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限自2023年10月16日至2033年4月7日,法定代表人:马今朝,登记号:41630508-641020311A1101,该医疗机构经核准登记,准予开业,发证机关: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发证日期:2023年10月16日。资质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内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200416305086D,有效期自2023年4月20日至2028年4月20日,名称:开封市人民医院,宗旨和业务范围:为人民身体健康提供医疗与护理保健服务.医疗与护理.医学教学.医学研究.卫生医疗人员培训.保健与健康教育,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汴京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马今朝,经费来源: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开办资金:Ұ18665万元,举办单位:开封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开封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内容:社会信用代码为:12410200416305086D,经营者名称:开封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马今朝,住所和经营场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区汴京大道10号,主体业态:单位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经营项目:热食类食品制售,有效期至2027年7月6日,许可证编号:JY34102030029768,日常监督管理机构: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证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日期2022年7月7日。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5月10日,我所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网络平台接到《检验报告(№:XBJ24410203463832514)》,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级要求依法核查处置。核查人员经过初步核查,发现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调查期间,执法人员依法询问当事人、对当事人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提取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的相关证据。

调查认定的事实:

2024年4月17日,当事人从供货商鼓楼区赵国平粮油店处采购热食类食品制售原料鸡蛋,共计5件(筐),每件30斤,采购价款共计560元,当日,该批次鸡蛋制售热食类食品使用完毕,没有盈利。

当日(即2024年4月17日),该批次鸡蛋被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收到上述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的法定期限内,未向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其上一级市场监管部门提出复检申请,也没有对检验相关事项提出异议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一份,证明当事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情况

证明二、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一份,证明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的情况;

证据当事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被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委托的资格和权限;

证据五、《检验报告(№:XBJ24410203463832514)一份,证明当事人2024年4月17日采购的鸡蛋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情况

证据六、《检验结果通知书确认收到回执单》和相关检验报告送达回证,证明当事人签收《检验报告№:XBJ24410203463832514》的事实和依法告知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事实                                                        

证据《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涉案鸡蛋的现场情况以及送达食品安全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XBJ24410203463832514的现场情况;

证据八、赵国平粮油店(销货清单0001331)一份,证明当事人采购抽检批次鸡蛋的情况;

证据九、鼓楼区赵国平粮油店及其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各一份,证明涉案鸡蛋供货商的情况和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

证据八、询问笔录份,证明当事人从事单位食堂,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采购、生产、经营鸡蛋食品原料的情况,以及该批次鸡蛋依法抽检的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的《整改措施》整改措施一份,证明当事人对本案事件整改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2024年626日本局向当事人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汴顺市监处(不)罚告〔2024〕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案件性质:

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鸡蛋数量少,金额小,违法行为尚没有成危害后果

处理意见及依据:

当事人从事单位食堂服务,经营热食类食品制售、采购、生产、经营鸡蛋食品原料,经抽样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GB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41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 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且涉案鸡蛋数量少,金额小,违法行为尚没有成危害后果。现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如下:

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1.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学习;2.规范经营行为,严格落实食品进货查验记录等制度;3.增强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安全规范管理。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http://www.shunhequ.gov.cn/ 网站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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