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汴市监示范处罚〔2024〕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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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基本情况 | 个人 | 姓 名 | / | |
组织机构代码 | / | |||
单位 | 名 称 | 开封市示范区谢云龙口腔诊所 | ||
组织机构代码 | 92410211MA47DEN577 |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谢** | |||
违法行为类型 | 开封市示范区谢云龙口腔诊所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1、罚款3000元整。 | |||
作出行政处罚 决定机关名称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6月12日 |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范处罚〔2024〕70号
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谢云龙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11MA47DEN577
住所(住址):开封市黄河大街永合丽园一号楼一层北数二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谢**
身份证件号码:41020419******6037
2024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开封市示范区谢云龙口腔诊所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
经查,当事人自2019年09月进行市场主体登记,从事诊疗服务等业务。因疫情门店未持续正常经营,工作人员疏忽大意,对年度报告填报工作也并不了解,故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当事人因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公示年度报告被我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当事人于2024年03月22日完成补报并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合法的经营资质;
2.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一份,证明其委托的身份;
3.当事人于2024年03月22日补报的年度报告1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显示年报补报详情照片打印件一张,证明当事人已补充填写该年度报告;
4.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网上显示当事人基础信息、风险信息详情页三张,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以上四项证据均履行了由举证人确认程序,均有当事人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4年6月3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汴市监示范告字〔2024〕7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企业年度报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之规定。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第1.6.1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违法情形:逾期60日以内;或者具有《通则》规定的其他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积极配合,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通则》第十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按照裁量等级:从轻进行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罚:
1、罚款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开封市建行金明支行,账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00155551905000022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6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两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