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汴市监示罚字〔202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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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示罚202452

 

当事人:        徐永华                                                   

住所(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大纵湖镇三官村四组54号                                                                       

身份证件号码:    320911xxxxxxxx1211                                     

 

2023年11月28日,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东陈新街当事人徐永华经营的惠佳超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在当事人店内查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卷烟:黄金叶(喜满堂)0.4条,每条100元,合计40元;利群(软蓝)0.2条,每条180元,合计36元;黄金叶(小目标)0.2条,每条140元,合计28元;红塔山(软经典)0.3条,每条85元,合计25.5元;黄金叶(硬帝豪)0.6条,每条110元,合计66元;玉溪(软)0.2条,每条230元,合计46元;黄金叶(黄金眼)0.2条,每条140元,合计28元;黄金叶(硬红旗渠)0.2条,每条110元,合计22元;双喜(莲香)0.4条,每条150元,合计60元;苏烟(五星红杉树)0.2条,每条220元,合计44元;白沙(硬精品三代)0.2条,每条150元,合计30元;中华(软)0.1条,每条700元,合计70元;黄金叶(乐途中支)0.1条,每条230元,合计23元;兰州(硬珍品)0.1条,每条180元,合计18元;黄金叶(商鼎)0.1条,每条200元,合计20元;黄鹤楼(硬蓝)0.1条,每条200元,合计20元;天子(金)0.1条,每条200元,合计20元;芙蓉王(硬)0.1条,每条250元,合计25元;共计18个品种3.8条卷烟。金额总计:621.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8日,该局将本案移送至我局依法处理。

经查,该批卷烟是当事人在2023年11月从别人手里收购所得。这批卷烟的销售情况如下:黄金叶(喜满堂)1条,每条进价95元,每条售价100元,销售0.6条,获利3元;利群(软蓝)1条,每条进价175元,每条售价180元,销售0.8条,获利4元;黄金叶(小目标)1条,每条进价135元,每条售价140元,销售0.8条,获利4元;红塔山(软经典)1条,每条进价80元,每条售价85元,销售0.7条,获利3.5元;黄金叶(硬帝豪)1条,每条进价105元,每条售价110元,销售0.4条,获利2元;玉溪(软)1条,每条进价225元,每条售价230元,销售0.8条,获利4元;黄金叶(黄金眼)1条,每条进价135元,每条售价140元,销售0.8条,获利4元;黄金叶(硬红旗渠)1条,每条进价105元,每条售价110元,销售0.8条,获利4元;双喜(莲香)1条,每条进价145元,每条售价150元,销售0.6条,获利3元;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每条进价215元,每条售价220元,销售0.8条,获利4元;白沙(硬精品三代)1条,每条进价145元,每条售价150元,销售0.8条,获利4元;中华(软)1条,每条进价695元,每条售价700元,销售0.9条,获利4.5元;黄金叶(乐途中支)1条,每条进价225元,每条售价230元,销售0.9条,获利4.5元;兰州(硬珍品)1条,每条进价175元,每条售价180元,销售0.9条,获利4.5元;黄金叶(商鼎)1条,每条进价195元,每条售价200元,销售0.9条,获利4.5元;黄鹤楼(硬蓝)1条,每条进价195元,每条售价200元,销售0.9条,获利4.5元;天子(金)1条,每条进价195元,每条售价200元,销售0.9条,获利4.5元;芙蓉王(硬)1条,每条进价245元,每条售价250元,销售0.9条,获利4.5元;共计18个品种14.2条卷烟。总计获利:71元。涉案烟草的货值金额为:3575元。当事人的获利金额为71元。当事人在河南省开封市示范区东陈新街开设的招牌名为“惠佳超市”的便利店,因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拆迁区域内,政府已要求停办相关证照,现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是个人生意,当事人未建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及相关文书(共36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卷烟的品种、数量、销售价格、违法经营总额、获利情况及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三项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4〕5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 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 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71元;

2.罚款8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4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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