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市监示罚字〔2024〕54号
当事人: 开封市示范区老梁五金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10211MA9H0Y6Y81
住所(住址): 开封市郑开橄榄城二期B区11号楼二单元10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梁召利
身份证件号码: 410326xxxxxxxx0610
2023年9月8日,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开封市郑开橄榄城二期B区11号楼二单元109号商铺的当事人开封市示范区老梁五金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违法行为,并在其店内查获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卷烟:黄金叶(硬红旗渠)9.5条,每条110元,合计1045元;红旗渠(天行健)43.4条,每条65元,合计2821元;黄金叶(爱尚)2.3条,每条160元,合计368元;黄金叶(乐途硬) 2.1条,每条200元,合计420元;芙蓉王(硬红宝石84mm)1条,每条300元,合计300元;双喜(莲香)2.2条,每条150元,合计330元;云烟(小熊猫家园)2.3条,每条180元,合计414元;云烟(软珍品)1.1条,每条230元,合计253元;黄金叶(大M)1条,每条230元,合计230元;泰山(心悦)1.6条,每条160元,合计256元;黄金叶(软大金圆)2.2条,每条220元,合计484元;长白山(777)0.4条,每条150元,合计60元;黄山(新制皖烟)0.2条,每条140元,合计28元;云烟(紫)0.6条,每条110元,合计66元;黄金叶(硬帝豪)1.1条,每条110元,合计121元;黄山(硬记忆)1条,每条100元,合计100元;芙蓉王(硬)0.3条,每条250元,合计75元;红旗渠(雪茄)0.8条,每条50元,合计40元;黄金叶(小目标)0.5条,每条140元,合计70元;红旗渠(新版银河)0.4条,每条50元,合计20元;南京(炫赫门)0.4条,每条160元,合计64元;好猫(细支长乐)0.5条,每条160元,合计80元;黄金叶(炫尚)0.3条,每条200元,合计60元;双喜(花悦)0.3条,每条160元,合计48元;泰山(白将细支)0.3条,每条160元,合计48元;黄金叶(红南阳)0.2条,每条160元,合计32元;金圣(硬滕王阁)0.1条,每条100元,合计10元;苏烟(五星红杉树)0.1条,每条220元,合计22元;玉溪(软)0.1条,每条230元,合计23元;黄金叶(软盛世金典)0.1条,每条220元,合计22元;贵烟(萃)0.1条,每条180元,合计18元;真龙(凌云)0.1条,每条150元,合计15元;黄金叶(商鼎)0.1条,每条200元,合计20元;天子(金)0.1条,每条200元,合计20元;共计34个品种,76.8条,金额总计:798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二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2024年2月8日,该局将本案移送至我局依法处理。
经查,该批卷烟是当事人在2023年8月底从别人手里收购所得。这批卷烟的销售情况如下:黄金叶(硬红旗渠)10条,每条进价100元,每条售价110元,销售0.5条,获利5元;红旗渠(天行健)44条,每条进价55元,每条售价65元,销售0.6条,获利6元;黄金叶(爱尚)3条,每条进价150元,每条售价160元,销售0.7条,获利7元;黄金叶(乐途硬)3条,每条进价190元,每条售价20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芙蓉王(硬红宝石84mm)1条,每条进价290元,每条售价300元,未销售获利;双喜(莲香)3条,每条进价140元,每条售价150元,销售0.8条,获利8元;云烟(小熊猫家园)3条,每条进价170元,每条售价180元,销售0.7条,获利7元;云烟(软珍品)2条,每条进价220元,每条售价23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黄金叶(大M)1条,每条进价220元,每条售价230元,未销售获利;泰山(心悦)2条,每条进价150元,每条售价160元,销售0.4条,获利4元;黄金叶(软大金圆)3条,每条进价210元,每条售价220元,销售0.8条,获利8元;长白山(777)1条,每条进价140元,每条售价150元,销售0.6条,获利6元;黄山(新制皖烟)1条,每条进价130元,每条售价140元,销售0.8条,获利8元;云烟(紫)1条,每条进价100元,每条售价110元,销售0.4条,获利4元;黄金叶(硬帝豪)2条,每条进价100元,每条售价11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黄山(硬记忆)1条,每条进价90元,每条售价100元,未销售获利;芙蓉王(硬)1条,每条进价240元,每条售价250元,销售0.7条,获利7元;红旗渠(雪茄)1条,每条进价40元,每条售价50元,销售0.2条,获利2元;黄金叶(小目标)1条,每条进价130元,每条售价140元,销售0.5条,获利5元;红旗渠(新版银河)1条,每条进价40元,每条售价50元,销售0.6条,获利6元;南京(炫赫门)1条,每条进价150元,每条售价160元,销售0.6条,获利6元;好猫(细支长乐)1条,每条进价150元,每条售价160元,销售0.5条,获利5元;黄金叶(炫尚)1条,每条进价190元,每条售价200元,销售0.7条,获利7元;双喜(花悦)1条,每条进价150元,每条售价160元,销售0.7条,获利7元;泰山(白将细支)1条,每条进价150元,每条售价160元,销售0.7条,获利7元;黄金叶(红南阳)1条,每条进价150元,每条售价160元,销售0.8条,获利8元;金圣(硬滕王阁)1条,每条进价90元,每条售价10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苏烟(五星红杉树)1条,每条进价210元,每条售价22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玉溪(软)1条,每条进价220元,每条售价23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黄金叶(软盛世金典)1条,每条进价210元,每条售价22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贵烟(萃)1条,每条进价170元,每条售价18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真龙(凌云)1条,每条进价140元,每条售价15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黄金叶(商鼎)1条,每条进价190元,每条售价20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天子(金)1条,每条进价190元,每条售价200元,销售0.9条,获利9元;销售22.2条卷烟,总计获利:222元。涉案烟草的货值金额为:11720元。当事人的获利金额为222元。当事人自销售该批卷烟至今未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因是个人生意,当事人未建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
2.开封市城区烟草专卖局移送函及相关文书(共57页),证明当事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的事实;
3.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卷烟的品种、数量、销售价格、违法经营总额、获利情况及无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事实。
以上三项证据均由当事人分别签字按指印确认。
2024年4月22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汴市监示告字〔2024〕5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的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10.14.1 依据《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从轻 违法情形:具有《通则》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裁量基准: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29%以下的罚款。及《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且社会危害性较小。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从轻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决定对当事人作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222元;
2.罚款3100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纳到建行开封市金明支行,帐户: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财政专户,帐号:41001555519050000221,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开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