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罚〔2024〕14 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开封市顺河回族区龙堂美景瓷砖门市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6H6GK4A
经营者:王兵
类型:个体工商户
登记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住所: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工业街道滨河路东段58号日杂公司门面房
经营范围:瓷砖批发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发证机关: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4年4月9日,当事人前来我局反映其个体工商户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经过执法人员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我局于2024年4月10日正式立案调查。经过询问当事人和现场调查等方式提取了相应证据材料。立案调查过程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涉嫌未在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并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目前该个体工商户仍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具有管辖权。
证据二、负责人及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委托书一份,证明受委托人的的身份、权限,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证据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截图,证明当事人因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个体档案查询信息单,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报送2022年年度报告的违法事实。
以上证据均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以上证据均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的理由。
案件性质:当事人涉嫌未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处理意见及依据: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市场主体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向社会公示。”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市场主体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公示或者报送年度报告的,由登记机关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通则(2023年版)》第十条第(二)、(三)项之规定,裁量等级从轻:鉴于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且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1000元。
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交至本市各大国内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你单位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http://www.shunhequ.gov.cn/网站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 4月1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报送上级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