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汴顺市监处罚〔2024〕10号
当事人名称:顺河区易时代手机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203MA45J5AW16;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杨秦琴;组成形式:个人经营;经营范围:手机及配件维修、销售,代理电信授权业务;注册日期:2018年7月27日;经营场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学院门12号。
2024年1月19日,我局根据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举报,对位于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学院门12号的“顺河区易时代手机店”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查获标注有商标标识“ViVO”和“iQOO”的手机用壳和手机屏幕。经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现场确认,上述标注有商标标识“ViVO”和“iQOO”的产品涉嫌商标侵权。2024年1月29日我局予以立案调查。
调查期间,办案人员对经营者进行了询问并调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调查期间未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2022年4月,当事人从一上门推销手机配件的人员处购进VIVO(商标标识ViVO)手机壳310个,IQOO(商标标识iQOO)手机壳100个,进价3 元/个,售价10元/个;购进VIVO(商标标识ViVO)手机屏幕80个,单价6元/个,售价20元/个。截止我局查获之日,上述手机配件VIVO手机屏幕售出8个,共获利112元;IQOO手机壳售出7个,共获利49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700元,获利161元。经商标注册人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代理人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标注“ViVO”和“iQOO”的手机配件为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2024年1月19日,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泽润辨(鉴)第1000819号《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辨认(鉴定)结论为:上述产品非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生产的原装正品,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
因当事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进货凭证、供货方资质、合同等相关材料,对上门推销的人员,当事人不知道其身份信息,也没有联系方式,故无法查实上述产品的进货来源。
同时查明,ViVO商标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1878510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9类:智能手机用壳;手机屏幕专用保护膜;智能手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02月07日至2027年02月06日。ViVO商标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21886212,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9类:智能手机;手机屏幕;手机显示屏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2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iQOO商标是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合法有效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号为36368957,核定使用商品/服务为第9类:手机套;手机壳;智能手机等,注册有效期限自2019年12月14日至2029年12月13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格及我局的管辖权;
2、当事人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委托书一份1页,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1页,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
3、现场笔录一份3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ViVO、iQOO)的产品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5页,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ViVO、iQOO)的产品的事实;
5、照片4张,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ViVO、iQOO)的产品的事实;
6、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请求书》一份9页,证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经注册受合法保护的事实和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投诉当事人的事实;
7、上海泽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产品辨认(鉴定)表》一份1页,证明对当事人经营的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8、当事人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ViVO、iQOO)的产品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有出证人签字确认。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3月28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汴顺市监罚告〔2024〕3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把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的VIVO手机壳带有的ViVO商标标识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第18785107号注册商标在视觉感官上完全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VIVO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当事人经营的VIVO手机屏幕带有的ViVO商标标识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第21886212号注册商标在视觉感官上完全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VIVO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当事人经营的IQOO手机壳带有的iQOO商标标识与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的第36368957号注册商标相同,属于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IQOO相同的商标。
当事人经营的上述产品为假冒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商标标识ViVO、iQOO)的产品,侵犯了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应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对当事人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
鉴于当事人行为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9.1.3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的违法情形:“不具有从轻、从重处罚情形。”之规定,本局认为对当事人行为应予以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3版)》9.1.3依据《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实施的行政处罚 裁量等级“一般”裁量基准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侵权商品手机壳403个、手机屏幕72个;
2、罚款人民币2000元,没收违法所得161元。
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没)款交至本市各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具体代收机构。逾期不缴纳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如果需要通过互联网渠道申请行政复议,可以通过http://www.shunhequ.gov.cn/ 网站提交申请。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4年4月9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