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市各广告经营、发布单位:
“十·一”国庆节将至,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广告市场各类参与者的遵法守法意识,确保商业广告宣传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切实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广告经营、发布等行为作如下提示:
1.严禁借党和国家重大庆祝活动、重大纪念活动进行炒作的商业广告及营销宣传。严禁借机宣传营销各类禁止销售的“勋章”“奖章”“纪念章”和“特供”“专供”商品。
2.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使用或者变相使用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3.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损害国家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以及使用不规范中国地图的内容。
4.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恶搞、恶俗营销、伤害民族感情、挑战公序良俗的低俗、庸俗、媚俗等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的内容。
5.严禁商业广告中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6.严禁在商业广告中宣扬恐怖主义、民族分裂主义、宗教极端思想,或者含有民族歧视、种族歧视、宗教歧视、性别歧视的内容。
7.严禁发布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含有饮酒的动作,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的违法广告。
8.严禁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节日期间,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持续加大广告监管力度,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共同参与监督,如发现违法广告或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及时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