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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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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
(2011-2015年)的通知
汴政办[ 2012 ] 10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各单位:
      《开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0一二年八月三日    

开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

      为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河南省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结合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现状,特制定本规划。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健康的呼吸道传染病,被列为我国重大传染病之一。多年来我市认真落实国家和省政府结核病防治规划,全面推行现代结核病防治策略,结核病防治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十一五”期间,全市结核病防治机构共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8337例,其中具有传染性的涂阳患者8394人,涂阳患者治愈率达到91.2%;避免9万健康人感染结核菌,为全社会挽回间接经济损失12.7亿元,如期实现了《开封市结核病防治规划(2001-2010年)》目标,提前实现了涂阳患病率与1990年相比下降50%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但是,我市结核病防治工作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结核病疫情仍处于中等偏上水平,目前全市结核病患病总人数约2万人,其中传染性病人约4000人;耐多药肺结核发生尚未得到有效遏制,中盖结核病项目结束后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持续发展还面临诸多问题;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防治还处于初级阶段;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知晓率仍然较低等。结核病防治工作仍然任重而道远,需要长期不懈地坚持和努力。
      二、指导原则
      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卫生工作方针,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结核病防治网络,依法科学防治结核病;健全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全面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
      三、防治目标
      通过中国结核病控制策略的实施,进一步减少结核病感染、患病和死亡人数,切实降低结核病疾病患者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全市发现并治疗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3万例;
--全市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的治愈率保持在85%以上;
--涂阳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
--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0%以上;
--全市以县为单位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使用率达到100%;
--全市80%以上的县级结核病实验室开展痰培养;
--跨区域流动的肺结核患者的信息反馈率达到90%,流动人口肺结核患者的成功治疗率达到80%;
--以县为单位开展耐多药肺结核诊治工作覆盖率达到100%,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筛查率达到60%;
--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结核病的筛查率达到90%,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尉氏县)结核病患者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达到70%;
--全民结核病防治核心信息知晓率达到85%。
      四、防治措施
      (一)加大工作力度,落实患者早期发现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的报告和转诊制度;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国家政策为肺结核可疑者免费提供痰涂片、胸部X线检查等诊断服务;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肺结核患者发现水平。各县区卫生、教育、公安、司法、民政、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对结核病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羁押人群等高危人群以及老年人、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结核病筛查工作,尽早发现肺结核患者。
      (二)规范患者管理,不断提高患者治疗效果。严格执行肺结核患者免费诊疗与管理政策,定点医疗机构要对肺结核患者实行规范化治疗,免费开展一线抗结核药品治疗和随访检查,规范开展辅助检查和辅助治疗,切实减轻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加强患者治疗管理,探索推广适宜的治疗管理技术和方法。规范使用抗结核药物,逐步推广使用抗结核固定剂量复合制剂,提高患者治疗的依从性。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工作制度,加强对医疗卫生人员的防护,减少院内感染。
      (三)积极总结经验,提高耐多药肺结核病诊疗水平。市、县要将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纳入结核病防治规划,并制定实施计划。明确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任务,各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负责开展痰培养工作或推荐耐多药肺结核可疑者至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确诊;市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可疑者进行耐药检测,对确诊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要收住院治疗、出院后随访复查和登记报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按照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出院后的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进行治疗管理;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耐多药肺结核防治工作进行督导,开展健康教育和评价。完善快速诊断工作,缩短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诊断时间。
      (四)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规范流动患者管理。市、县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充分利用结核病专报系统,认真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的发现、登记、转诊、接收和管理工作,落实跨区域结核病患者管理机制。加强流动人口和羁押人员结核病患者的属地化管理,对转出的流动人口和出狱(所)后不在本区域的结核病患者实行跨区域管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对贫困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给予关怀和救助。积极探索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方法,不断完善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政策。
      (五)建立双重感染防治机制,减少患者死亡。各相关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合作,共同开展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的诊断及对感染者治疗、管理和疫情监测工作。为所有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提供结核病筛查服务。提高卫生部确定的艾滋病流行重点县(尉氏县)在结核病患者中艾滋病病毒的筛查率。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患者及时提供治疗与关怀,努力提高患者生命质量。
      (六)加大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与结核病防治结合的力度,对参保、参合结核病患者给予优惠的报补政策。
      (七)加强宣传教育,普及防治知识。坚持结核病宣传教育的公益性,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各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不断改进和创新方式方法,积极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和防治工作,切实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营造有利于结核病防治的社会氛围。
      (八)加强科学研究,提供技术支撑。结核病防治机构要加强结核病防治科研攻关,重点开展结核病治疗管理、耐多药结核病防治、结核病诊断新技术等领域的研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政府领导,健全管理机制。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结核病防治工作重要性和长期性的认识,本着对人民群众健康高度负责的态度,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根据本规划,结合实际,制定本地结核病防治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要建立健全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明确部门分工,协同做好防治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加强防治合作。卫生部门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将结核病防治纳入卫生发展规划,作为重点疾病做好防控工作。发展改革部门按照基本建设分级管理原则,负责加强结核病防治机构能力建设。财政部门根据结核病防治需要、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负责合理安排补助资金并加强资金监管。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工作,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落实学校结核病防治工作,严把新生入校关,把新生结核病筛查作为必查项目,严防学校结核病疫情的发生与流行。科技部门负责协调卫生等部门,共同推进科技重大专项等科研项目对结核病防治研究工作的支持。公安、司法部门在卫生部门指导下,负责监狱、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的被监管人员及戒毒康复场所的戒毒人员开展结核病检查和治疗。民政部门负责加大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救助力度,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纳入低保范围,实施医疗救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部门负责按规定将结核病患者纳入医疗保险范围,逐步提高城镇医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范围内的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文广新等部门负责开展结核病防治工作的公益性宣传,大力普及结核病防治知识。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为贫困结核病患者提供人道主义救助,开展健康教育和人道关爱活动。
      (三)明确机构职责,完善服务体系。要加强市、县结核病防治网络建设,逐步构建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负责肺结核患者疫情报告,并将其转诊至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封市肺科医院作为市级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承担诊断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及疑难、重症结核病患者。各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诊断治疗一般结核病患者,同时,每个县应确定1家医疗机构负责急危重症结核病的临时救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协助追踪肺结核患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本地肺结核患者的治疗进行督导管理。结核病防治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组织开展结核病防治规划管理、疫情监测与处置、实验室质量控制、防控技术指导、宣传教育、绩效评估等工作。
      (四)保障经费投入,有效整合资源。各县、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为主、分级负责、多渠道筹资”的经费投入机制,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在省财政的支持下,市、县财政也要逐步加大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投入,继续保障患者发现、治疗管理、疫情监测、培训、督导、宣传教育等防治措施落实,完善对基层医务人员发现和管理患者的激励机制。加大对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建设的投入,对承担结核病防治任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给予合理补偿,保障其高质量完成结核病诊疗任务。建设符合实验室生物安全标准的结核病检测实验室,落实相关工作经费,逐步使市级和县级实验室分别具备开展结核菌快速检测、药敏试验和痰培养的能力。动员和引导社会各界为结核病防治工作提供支持,统筹安排国际国内防治资源。加强资金管理和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完善保障政策,减轻患者负担。建立完善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保障机制,继续加大结核病诊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医保管理工作力度。卫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做好公共卫生专项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衔接工作,落实公共卫生结核病防治项目,对不属于公共卫生支付范围的结核病患者医疗费用,要按照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相关规定予以报销。结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调整,逐步增加二线抗结核药品的种类。民政、卫生部门和红十字会等要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医疗、生活救助,帮助减轻患者负担。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各县、区政府要加强结核病防治队伍建设,合理配置防治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均要设置专门科室和人员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要将定点医疗机构结核病实验室纳入全国结核病实验室网络进行管理,不断提升实验室工作质量。加强各级结核病防治人员培训,全面提升专业技术能力。加强学术带头人和创新型人才培养,积极引进高精尖人才,全面提高我市结核病防治能力。建立激励机制,完善包括结核病专职防治人员在内的卫生防疫津贴制度,提高基层人员的补助标准,调动防治人员的积极性,稳定防治队伍。
      六、监督与评估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本规划要求,将工作目标和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卫生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每年对本地防治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保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要不定期地对各地规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通报,并于2015年组织开展评估,结果报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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