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2023—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10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开封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
(2023—2025年)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确定我市噪声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实施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逐步改善声环境质量,满足人民群众对宁静环境的需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十四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环大气〔2023〕1号)、《河南省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23—2025年)》(豫环文〔2023〕47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力推进工业企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等重点领域噪声污染治理,加快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噪声污染问题,到2025年,全面实现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全市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达到85%。
二、夯实声环境管理基础,推动持续改善
1.噪声污染防治列入生态环境治理重要内容。将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实施情况、噪声监测监管、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等作为城市生态环境工作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持续推动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落实。编制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及实施方案,推动声环境质量未达标区域声环境质量改善。2025年起,定期发布全市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和噪声污染防治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各县区政府负责辖区范围内本方案的落实,下述责任分工中不再重复。)
2.开展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和调整。2023年底前,完成全市声环境功能区评估工作。根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及时调整开封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指导各县调整声环境功能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推进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2024年底前完成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试点工作,并依据陆续出台的相关技术规范进行调整。(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4.编制噪声排放源清单。开展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社会生活、建筑施工等重点噪声源普查,2024年底前,编制全市噪声污染源清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三、严格噪声源头管理,控制污染新增
5.加强规划衔接与引导。市、县(区)及有关部门制定国土空间、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合理统筹大型交通基础设施、工业集中区等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之间的布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通运输局等按职能分工负责)
落实国家关于绿色公路、美丽公路和公路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科学选线布线,尽量绕避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采取减振降噪措施,制定并实施治理方案。(市交通运输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按审批和监管分工负责,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开封车站负责铁路等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落实)
6.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合理布局新建住宅、学校、医院、行政机关、科研机构等敏感建筑物,避免受到周边噪声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
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检测、验收等应符合建筑环境通用规范、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中小学校合理布置操场等课外活动场地,加强校内广播管理,降低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牵头,市教育体育局负责)
7.严格噪声环境影响评价。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见效。(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开封车站等配合)
8.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按照全国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目录,对生产、销售有噪声限值国家标准的重点产品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结果;对电梯等特种设备使用时发出的噪声定期组织进行检测,对不能达到标准的设备责令限期整改。(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
四、加强工业企业噪声污染防治,突出重点企业管理
9.严格环境准入。工业企业选址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相关规划要求,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声功能区环境准入要求,禁止在0、1类声环境功能区、严格限制在2类声环境功能区(城市建成区)建设产生噪声污染的工业项目。(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员会配合)
10.实施排污许可。按照国家要求依法有序将工业噪声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并加强监管。督促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依证排污,按照规定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1.实施重点监管。编制行政区域内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并按要求发布和更新;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并及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2.加强达标治理。开展工业噪声污染源达标整治。鼓励企业采用先进噪声治理技术,打造行业噪声污染治理典型,创建噪声治理标杆,总结并推广相关治理技术和经验方法。(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3.加强工业园区噪声管理。鼓励工业园区进行噪声污染分区管控,合理规划和调整园区企业布局,优化调整设备分布、内部物流运输路线,采用低噪声设备和运输工具。推进工业园区开展噪声自动监测工作。严控噪声污染严重的工业企业向乡村居住区域转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生态环境局配合)
五、深化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聚焦重点时段监管
14.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应用。按照国家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禁止和限制使用技术目录、低噪声施工设备指导名录,限制或禁用易产生噪声污染的落后施工工艺和设备,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
15.落实施工噪声管控责任。明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和任务措施等要求,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的噪声污染防治责任。鼓励噪声污染防治示范工地分类分级管理,探索从评优评先、资金补贴等方面,推动建筑施工企业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6.加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管理。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施工场地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建设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加大夜间施工管理力度。严格落实夜间施工证明发放和夜间施工公示公告制度,加大日常监管力度,开展建筑施工工地噪声扰民排查,建立夜间施工工地管理台账。(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17.强化施工噪声监管执法。依法查处未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未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未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和降低噪声、未按照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并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未保存原始监测记录、超标排放建筑施工噪声,以及违反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相关规定等违法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六、推进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强化重点领域治理
18.强化机动车监管。综合考虑交通出行、声环境保护等需要,划定禁止机动车行驶和使用喇叭等声响装置的路段和时间;充分考虑噪声污染和投诉情况,优化大型货车绕行限行线路方案,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采取部分时段或路段禁止机动车辆行驶和禁止使用声响装置等措施。(市公安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设置禁鸣和大型货车绕行限行标志、标线和提示点并向社会公告。逐步设置机动车违法鸣笛自动记录系统,提升现有抓拍系统,抓拍机动车违反禁鸣和绕行限行规定行为。加大违法鸣笛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炸街车”等噪声扰民违法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禁止驾驶拆除或者损坏消声器、加装排气管等擅自改装的机动车以轰鸣、疾驶等方式造成噪声污染。(市公安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19.加强公路道路养护。鼓励采用低噪声路面材料及技术、改进或取消不必要的减速带、提升路面平整度、种植绿化带等综合措施,加强道路养护。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定期对公路和城市道路路面、桥梁进行维护保养,保障其长期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合理安排道路改造与养护施工时间,加强道路施工机械设备降噪管理,减少噪声扰民行为。(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按行业主管部门分工负责)
查处各类道路养护管理单位未履行维护保养义务和未保持减少振动、降低噪声设施正常运行的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指定的本辖区监管部门负责)
20. 细化轨道交通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开展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铁路全面检修,最大程度降低铁路噪声影响;推动铁路列车鸣笛噪声污染综合整治,推动市区铁路道口平面改立交。落实相关减振降噪措施要求,编制城市轨道交通噪声污染治理方案或实施计划,规范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加强对线路和轨道交通车辆、铁路机车车辆维护保养,确保减振降噪设施正常运行,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噪声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城市轨道交通高架段采取加装声屏障等措施。鼓励通过中心城区的铁路两侧设置封闭防护栅栏。(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开封车站负责,市交通运输局参与)
21.推动船舶噪声污染治理。加强河道机动船舶、岸口喇叭等声响装置使用监管,噪声超过规定标准的机动船舶,限期进行改造,实现噪声达标。(市交通运输局负责)
七、强化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打造宁静生活环境
22.严格经营场所噪声监管。依法监督文化娱乐、体育、餐饮、商业等经营场所的管理者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监督使用可能产生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设备(设施)的经营管理者,落实噪声和振动污染防治措施,依法查处边界噪声超标排放行为,依法查处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以及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社会生活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各县区政府指定的本辖区监管部门负责)
23.加强公共场所噪声管理。加大对在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或开展娱乐、促销、广场舞、体育锻炼等产生噪声污染活动的管理力度。基层政府和相关局委对在所属公共场所进行娱乐、健身等活动负责,合理规定其区域、时段、音量,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具备条件的公共场所噪声自动监测与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联网。推广使用无线耳机和定向音响等设备,引导市民自发性源头降噪。对未遵守公共场所管理者有关活动区域、时段、音量等规定的,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由公共场所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取证交县区政府指定的本辖区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县区政府、相关市直部门按照公共场所归属分工负责)
推动广场舞等文化娱乐活动文明自律管理,发布广场舞活动文明倡议或公约,避免噪声扰民。将噪声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旅游宣传内容,推动旅游景区在讲解服务中减少扩音设备使用。(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
24.细化社区和邻里噪声管理措施。
(1)落实新建居民住房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督促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在销售场所公示住房可能受到的噪声影响以及相应的防治措施并纳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住房的公用设施设备位置和隔声情况。监督建设单位按照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设置和安装居民住宅区电梯、水泵、变压器等共用设施设备,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督促指导运营单位做好已建成使用的居民住宅区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管理。依法查处未落实以上规定的违法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督促指导并规范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管理单位限定室内装修作业时间,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相关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做好物业管理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依法查处在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室内,未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活动,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违法行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
(2)鼓励社区居民自我管理,优化噪声纠纷解决方式。指导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业主约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噪声污染防治要求。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及时劝阻、调解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制止在住宅区等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互谅互让解决噪声纠纷。对反复劝阻、调解无效的,向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政府指定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县区政府负责,市民政局配合)
对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法行为,在家庭场所使用电器、乐器以及进行其他娱乐、体育锻炼、饲养动物等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经社区调解无效的,交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市公安局负责)
附件:开封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机制
附 件
开封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机制
为全面开展开封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推动开封市噪声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落实,制定开封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保障机制。
一、提升噪声监测能力,优化执法监督效能
1.建设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网络。根据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和人口密度,优化调整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编制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清单,统一纳入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管理。2023年底前,完成国家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布设、调整。2024年底前,完成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建设,并于省级和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系统联网。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功能区声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统一采用自动监测数据评价。(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2.推进噪声监测计量溯源。依据国家噪声监测检测仪器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加强与噪声监测相关计量标准建设,做好噪声监测类仪器的检定校准工作,保障监测设备稳定、数据准确,有效支撑声环境质量评价和噪声污染治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配合)
3.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综合执法。生态环境、城管、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等噪声监管执法部门,应将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执法活动纳入执法检查计划,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创新监管手段和机制。明确噪声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并对社会公开,严格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及时跟踪、反馈处理情况。排放噪声造成严重污染,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对于违法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市公安局负责)
4.提升基层执法能力。加强法律法规宣传、行业标准解读、监测技术、执法流程等培训,提升基层人员的噪声污染执法专业水平;加强配备基层执法队伍便携式噪声监测设备,加强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健全执法监测工作机制,根据工作需要,鼓励有资质、能力强、信用好的社会化检测机构参与辅助性执法监测工作。(市生态环境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5.推进噪声污染防治立法。根据噪声污染防治需要,适时制定出台地方性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配套制度。研究噪声分类管理名录,厘清主要噪声污染类型,明确其适用的监管要求、标准规范、法律处罚条款和监管部门,提高噪声扰民案件分类查处效率。(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司法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教育体育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民政局参与)
二、加强组织领导,强化污染治理合力
6.建立噪声防治部门联动机制。开封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统筹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建立全市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生态环境、城管、住建、交通、公安、资源规划、民政、市场监管、发改、工信、教体、文广旅等多部门协调共治的联动机制。(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7.加强噪声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监管谁负责”原则,企业和单位要落实好噪声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加大对噪声污染监测、执法监督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等按照职责负责)
8.开展工作调度和年度评估。定期调度噪声污染防治进展、目标任务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等情况,编制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实施报告。各县区、各有关部门每年1月底前报送上一年度情况报告;每年2月底前上报省上一年度噪声污染防治情况报告。(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9.强化噪声污染防治考核。建立考核机制,制定考核工作方案,对各有关部门、各县区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对未完成考核目标、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以及噪声污染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依法约谈,限期整改。将噪声污染作为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重要工作之一,对于督察中群众反馈的问题,定期检查各项问题整改进展情况,推动落实相关部门监管主体责任。按规定对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奖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各有关部门参与)
三、营造宣传舆论氛围,实施全民行动计划
10.加强宣传引导。加大噪声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等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环保意识,倡导公众参与监督。充分发挥媒体舆论监督作用,加大噪声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典型案例宣传报道。开展噪声防治公益讲堂进学校、进社区、进企业等普及活动,在公共区域以墙报、电子屏幕等形式常态化宣传普及噪声危害及相关法律法规,营造“全民参与,人人环保”的良好氛围。积极推动公众参与,倡导社会组织开展噪声污染防治相关活动,合力推动形成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受益的社会共管共治氛围。(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开封日报社、开封广播电视台参与)
11.开展“宁静”示范创建工作。落实国家建设宁静小区要求,开展宁静小区创建工作,加大宣传推广力度。探索开展“宁静道路”“宁静公园”“宁静广场”等系列试点创建工作,以点带面推动“宁静城市”创建。(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民政局、城市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12.开展绿色护考行动。在举行中等、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印发年度“绿色护考”工作方案,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告。加强有关部门协调联动,净化考点周边环境,严防噪声污染,优化考试服务保障,为考生创造安全、宁静、舒心的考试环境。(市教育体育局牵头,市生态环境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参与)
13.开展噪声纠纷调解。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侵权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加强对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的调解处理。鼓励排放噪声的单位、个人和公共场所管理者与受到噪声侵害的单位和个人友好协商,通过调整生产经营时间、施工作业时间,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措施,支付补偿金、异地安置等方式,妥善解决噪声纠纷。(相应的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人民调解委员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