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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开封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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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开封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11月25日

 

 

 

开封市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 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南省省级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 行办法》(豫发改投资〔2020〕54 号)、《河南省基本建设项目 竣工财务决算管理实施细则》(豫财建〔2018〕71 号),结合我市 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60 万元以上的交通市政、园林绿化、 水利水电、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土地整理、生态环境保护及信 息化建设等各类市级政府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主要包括:市 级财政预算建设资金、上级财政部门专项补助的建设资金、新增 政府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等。

第四条  项目单位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组织实施。项目单位 在招标及签订合同时,应将本办法的相关要求列入招标文件及有 关合同条款中。

第五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并组 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结算、竣工财务决算审核。

第六条  市审计部门按职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依法进行监督。

第七条  市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

第二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市发展改革 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市发展改革部门汇总市政府有关部 门或单位上报的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并会同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 资项目进行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下达政府投资计划,并将政府 投资计划抄送市审计部门。

政府投资计划应当遵循量入为出、适当超前的原则,优先安 排扫尾工程和续建项目支出。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或明确资金来源。未落实或未明 确资金来源的,不得列入政府投资计划。

第九条  政府投资计划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原则上未 经市政府同意不得变更。市政府同意变更的政府投资计划,项目 单位未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计划变更相关手续的,或者特 殊情况下实施的应急工程,未经市政府同意的,市财政部门不得 安排项目建设资金。

第十条  项目工程预算原则上不得超过经核定的投资概算。  确需突破的,应经市政府同意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第十一条  上级安排和追加的基本建设项目,按上级有关规 定实施。  

第三章 政府投资项目的设计和变更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编制的勘察、 设计文件应符合国家现行建设规范的规定,满足施工要求。除客 观原因外,施工图预算超过投资概算 10%以上的,退回重新设计; 因勘察设计单位失误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 15%以上的,不支付勘 察、设计费,并通知行业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要严格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控 制工程造价,项目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工程 设计文件。经过招标采购的中标价,是项目单位支付进度款的基 础,是市财政部门安排支出预算的依据,如无特殊情况,必须严 格执行,不得随意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签证时, 由提出变 更签证的一方出具书面申请,项目单位报主管部门同意后,组织 设计、监理、勘察、施工等相关单位进行现场勘查和综合研究, 并进行会签,项目单位负责人及各单位须签署明确性意见。必要 时组织专家论证。

项目合同总价在 1000 万元以下(含 1000 万),变更签证总 价超合同总价 10%以上,或60 万元以上的;总价在 1000 万元—3000 万元(含 3000 万元),变更签证总价超 90 万元以上的;总价在 3000 万元—5000 万元(含 5000 万元),变更签证总价超 120 万 元以上的;总价在 5000 万元以上,变更签证总价超 150 万元以上的;单项变更造价增加合同总价 10%以上,或 20 万元以上的。在 变更前,项目单位应按照上述规定组织现场勘查及会签等程序, 明确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市政府专题研究,否则不得作为工程结 算的依据。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及时通知市财政部门进行现场勘察, 对项目重大变更签证进行见证并留取影像、书面资料,作为其结 算审核依据。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投资变更累计超出原核定概算 10%以上, 或调整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审 批程序或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请概算调整。

第四章 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编制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需要委托中介机构编制政府投资项目预 算的,应选择依法合规经营的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施 工图预算,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项目单位发布招标控制价进行 招标,确定中标单位。

项目单位报审的投资项目预算,经市财政部门评审后,因中 介机构编制质量问题,审减率达到 10%以上的,项目单位不得支付 所委托中介机构的劳务费,审减率达到 15%以上的,同时通知行业 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列为重点对象,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应在招标前至少 30 日提供预算评审所需资料,并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五章 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制度对项 目全过程进行管理。做到责任分明、事实清楚、数据真实、资料 完整并能相互佐证,积极为预算评审创造条件。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按程序向项目单位拨款。

项目单位应在工程竣工后 3 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报送工程 竣工结算资料,自觉接受财政预算评审。

项目单位负责办理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结算和新增固定 资产的交接等手续。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加强工程造价管理,对施工单位编制 的竣工结算,应经项目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签字盖章后报市财政 部门。

第二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在确保审核质量的前提下,应提高 对预算、结(决)算审核的效率。在评审或审计资料齐全的情况 下,500 万元以下的项目 5 个工作日内完成;500 万元—2000 万元 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2000 万元—5000 万元的 15 个工作日内完 成;5000 万元以上的 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二十二条  建设周期长、投资大的项目,项目结算审核可 按各单项工程分别实施。

第六章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拨付遵循“按计划、按预 算、按程序、按合同、按进度 ”的原则办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拨付应由项目单位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用 款申请, 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核拨付。

第二十五条  项目预付款的拨付,原则上不高于合同金额的 30%;在项目结算评审结论前,原则上累计拨付额不得超过合同 金额的 90%。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县(区)政府投资项目的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开封市财政投资 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汴政办〔2014〕89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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