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网站支持IPv6

您当前的位置:

开封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汴政复决〔2025〕76号

来源: 责任编辑: 发布时间:
打印
申请人:景某某
被申请人: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2月26日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00290098XXXX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于2025年2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次日依法予以受理。审理期间,本机关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本机关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00290098XXXX号处罚决定,并重新审查、公正处理其交通违法相关事宜。

申请人称:申请人已认识到自身行为的错误,限制十年不得考取驾驶证将使申请人家庭经济陷入窘迫,此次事故属于初犯,且申请人未被清晰告知拥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及具体流程,申请人被限制十年不得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过重且依据不足。

被申请人称: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不要求听证”,并签名捺指印。被申请人依据“兰公交【2024】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兰检刑行意2024XX号检察意见书”和“兰检刑不诉2024XXX号不起诉决定书”等证据作出的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执法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请求市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4年6月8日3时20分,申请人驾驶鲁H7XXXX重型自卸货车在兰考县仪封乡产业路行驶时,将路面行人庄某某撞倒,造成庄某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2024年6月24日,兰考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兰公交【2024】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申请人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2024年9月19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作出兰检刑不诉2024XXX号不起诉决定书。2024年9月26日,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出具兰检刑行意2024XX号检察意见书。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决定对本案进行行政立案,同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罚告知,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并签名捺指印。2024年12月26日,开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00290098XXXX号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同日,被申请人将处罚决定送达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兰公交【2024】第XXXX号交通事故认定书、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兰检刑不诉2024XXX号不起诉决定书、兰检刑行意2024XX号检察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00290098XXXX号处罚决定等证据予以证实,本机关依法予以确认。

本机关认为:一、关于被申请人对案件的裁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适用规定》(公安部172号令)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八)因本款第四项以外的其他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未满10年的。”本案中,兰考县人民检察院认为申请人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对申请人不起诉,并在检察意见书中建议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对申请人给予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对案件的裁量符合上述规定。

二、关于被申请人的办案程序。《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XXX号令)第五十一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需要按照一般程序处以罚款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时起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暂扣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自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或者听证程序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交通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在人民法院判决后及时作出处罚决定。”本案中,2024年11月28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案件进行处理,申请人未提出陈述和申辩,未要求听证;2024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00290098XXXX号处罚决定。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时间超出法定期限,程序轻微违法。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00290098XXXX号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裁量适当,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汴公(交)行罚决字2024410200290098XXXX号处罚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起诉。

2025-03-20

相关文件:

    【下载DOC】 【关闭窗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信息